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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施工管理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2021-03-14 02:44:40

建筑施工企业各部门职能部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各部门职能部有:

1、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事情处理,接待来访来客,协调个部门的业务关系。

2、生产安全部:主要负责公司的生产安排,及安全管理。

3、技术质量部:主要负责公司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的控制与管理。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调动,劳动力平衡。

5、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日常的支出,以及公司的成本核算。

6、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施工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编制预算,协助财务负责工程款的回收。

7、开发部,负责公司的生产任务的开发和招投标工作。

8、后勤保卫部,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及治安。

拓展资料

一、简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产品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类。

二、经营特点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是依据建造合同为客户进行工程施工的。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

(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过程具有流动性。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接的每一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必须在客户指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随着承包工程所在地点的转移而转移,建筑安装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在各个工地上流动,这就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的管理。

(2)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产品具有单件性。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每一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都有独特的形式、结构和质量要求,需要单独设计图纸,采用不同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即使采用相同的标准设计,但由于建造地点的地形、地质、水文和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同,交通运输、原材料和设备供应等资源条件和人文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的不同,也往往需要对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作适当的变更,建筑、安装工程的多样性,使得施工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3)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大。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在露天施工,往往有高空、地下、水下作业,因此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较大。气候变化直接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在各月份分布不均衡,在冬季寒冷、夏季高温和雨季完成的工程数量较少。由于建筑、安装工程在露天进行,使得施工的机械设备等经常露天存放,受自然力侵蚀而造成的自然损耗较大。

Ⅱ 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包括什么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Ⅲ 施工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设计的原则是什么

1、目的性的原则

施工项目组织机构设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产生组织功能,实现施工项目管理的总目标。从这一根本目标出发,就会因目标设事、因事设机构定编制,按编制设岗位定人员,以职责定制度授权力。

2、精干高效原则

施工项目组织机构的人员设置,以能实现施工项目所要求的工作任务(事)为原则,尽量简化机构,作到精干高效。人员配置要从严控制二三线人员,力求一专多能,一人多职。同时还要增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知识含量,着眼于使用和学习锻炼相结合,以提高人员素质。

3、管理跨度和分层统一的原则

管理跨度亦称管理幅度,是指一个主管人员直接管理的下属人员数量。跨度大,管理人员的接触关系增多,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数量随之增大。跨度(N)与工作接触关系数(c)的关系公式是有名的邱格纳斯公式,是个几何级数,当N=10时,C=5210.故跨度太大时,领导者及下属常会出现应接不暇之烦。组织机构设计时,必须使管理跨度适当。然而跨度大小又与分层多少有关。不难理解,层次多,跨度会小;层次少,跨度会大。这就要根据领导者的能力和施工项目的大小进行权衡。美国管理学家戴尔曾调查41家大企业,管理跨度的中位数是6-7人之间。对施工项目管理层来说,管理跨度更应尽量少些,以集中精力于施工管理。在鲁布格工程中,项目经理下属33人,分成了所长、课长、系长、工长四个层次,项目经理的跨度是5.项目经理在组建组织机构时,必须认真设计切实可行的跨度和层次, 画出机构系统图,以便讨论、修正、按设计组建。

4、业务系统化管理原则

由于施工项目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由众多子系统组成一个大系统,各子系统之间,子系统内部各单位工程之间,不同组织、工种、工序之间,存在着大量结合部,这就要求项目组织也必须是一个完整的组织结构系统,恰当分层和设置部门,以便在结合部上能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防止产生职能分工、权限划分和信息沟通上相互矛盾或重叠。要求在设计组织机构时以业务工作系统化原则作指导,周密考虑层间关系、分层与跨度关系、部门划分、授权范围、人员配备及信息沟通等;使组织机构自身成为一个严密的、封闭的组织系统,能够为完成项目管理总目标而实行合理分工及协作。

5、弹性和流动性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件性、阶段性、露天性和流动性是施工项目生产活动的主要特点,必然带来生产对象数量、质量和地点的变化,带来资源配置的品种和数量变化。于是要求管理工作和组织机构随之进行调整,以使组织机构适应施工任务的变化。这就是说,要按照弹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不能一成不变。要准备调整人员及部门设置,以适应工程任务变动对管理机构流动性的要求。

6、项目组织与企业组织一体化原则

项目组织是企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是它的母体,归根结底,项目组织是由企业组建的。从管理方面来看,企业是项目管理的外部环境,项目管理的人员全部来自企业,项目管理组织解体后,其人员仍回企业。即使进行组织机构调整,人员也是进出于企业人才市场的。施工项目的组织形式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关,不能离开企业的组织形式去谈项目的组织形式。

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法规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Ⅳ 工程施工管理机构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通常按项目大小(钻探工作量)来设立钻探工程施工管理机构。矿区地质勘探钻探工作量大于50000m且多钻机作业或特殊工程钻探(单孔深2000m以深或技术含量高的钻孔)设立大、中型工程项目部;钻探工作量较少,单孔深在2000m以浅的一般性常规钻探单孔作业,设立机台管理组织机构。

1.大型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形式

大型钻探工程项目工作量大、投资总额高、施工周期长、子项目及施工钻机多,管理难度大,多采用矩阵式项目管理结构。分别设置项目管理部和子项目管理组(或分经理部),项目管理人员由勘探单位(或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派出,受项目经理直接领导。如安徽霍邱铁矿深部勘探,总工作量约30万m,钻机最高开机台数约50台,采用的矩阵式项目经理部组织结构形式如图13-2所示。

图13-2 霍邱铁矿区深部勘探矩阵式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2.中型及特殊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形式

中型及特殊钻探工程项目的工作量和施工人员相对偏少,宜采用直线式项目管理。设置项目经理部,为项目经理配备必要的专业管理人员,不设职能管理机构,减少人浮于事以保证施工项目高效运行,降低管理成本。如安徽省地矿局313地质队探矿工程技术研究所承担的深部矿体勘探钻探研究项目ZK1725试验钻孔(单孔终孔深度2706.68m)、汶川地震断裂带科学钻探WFSD-3孔(单孔终孔深度1502.30m)、江西赣州科学钻探NLSD-1孔(单孔终孔深度2967.83m)、安徽庐枞科学钻探LZSD-1孔(单孔终孔深度3008.29m)等项目,单项工程投资约1000万元以内,均选用直线式项目经理部组织形式,如图13-3、图13-4所示。

图13-3 中型及特殊钻探工程直线式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图13-4 “深部矿体勘探钻探技术方法及设备研究”项目管理组织形式

3.小型工程项目的管理组织形式

小型钻探工程项目具有投资额一般在100万元以内,钻孔浅,工期短,单机作业的特点,不宜实行规模管理。一般采用单机直线式管理形式,由机长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或兼职管理人员(图13-5)。

图13-5 小型项目机台管理组织形式

(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1.施工项目经理部的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由项目经理领导,它既是施工企业一次性派出的经营管理机构,也是项目经理的工作班子,承担履行下述职责:

(1)根据企业批准的“项目管理规划”确定经理部的管理任务和组织形式;

(2)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进行目标分解;

(3)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设立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

(4)确定人员、职责和权限;

(5)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2.项目经理的条件、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的基本素质和条件

施工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在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接受企业法人的领导,接受企业管理层、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终止。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条件:

1)大中型施工项目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国家注册建造师或探矿工程师职称;

2)具有开拓精神,勇于承担责任,工作热情、敬业;

3)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包括决策、组织与控制、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合作意识,道德品质良好;

4)具有相应的施工项目管理经验和业绩;

5)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法规知识;

(2)施工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目标责任书应明确:企业各业务部门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项目经理部使用作业队伍的方式;项目所需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应达到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目标;由法人向项目经理委托的企业制度规定以外的事项;企业对项目经理部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标准、办法及应承担的风险;项目经理解职和经理部解体的条件及方法等。

3)按照企业对施工项目管理的目标要求负责指挥施工,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为企业争取预期的施工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科学组织施工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在企业授权范围内签订工程施工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经济合同,并负责和监督这些合同的履行。

5)负责与项目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施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供应商、政府建设行政及工程监督部门、地区有关方面联络、协调。

6)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岗位设置,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工,运用奖惩机制调动积极性并规范其管理行为,定期考评工作绩效。

7)参与全面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开展科技应用与创新,认真总结工程技术及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8)按规定程序组织施工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和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目的物及其施工技术档案和资料的移交,落实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

(3)施工项目经理的权限

为实现企业对施工项目的预期目标,承包单位在明确项目经理职责的同时还应给予相应的授权。合理而明确的责权关系是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条件。

施工项目经理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企业人事及生产经营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下,有权自主决定施工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方案及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使用和辞退调离;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施工分包、材料采购、机械租赁、项目资金运用等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决策;

3)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或项目管理方案,主持和指挥工程施工(包括施工例会、生产调度,检查施工质量、成本、工期和安全状况)并做出处置决策;

4)在企业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决定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按照绩效考评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确定其在施工项目期间的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标准和办法。

Ⅵ 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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