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营改增后,我作为总包,建筑业差额征税,收到分包方的发票,发票上不用缴税的那部分该进什么科目
不对吧!
税率是3%,执行的是简易计税法。
收到分包发票并支付工程款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48.54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6
贷: 银行存款 50
⑵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于一般计税方式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甲方取得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不可以抵扣。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一、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及其税务处理
1、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其中第一类又分为两种:
(1)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预交增值税。
第二类只有一种差额申报增值税,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业务时的总分包差额申报增值税。
2、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5)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在工程所在地国税局差额预缴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差额预缴增值税。
第一,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第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第四,建筑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零申报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只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发生分包行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的情况。而且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发生分包情况下,在工程所地国税局已经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增值税,回公司注册地也是按照3%税率差额申报增值税,基于规避重复征税的考虑,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在公司注册地国税局只能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但应注意:合同成本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即总包应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与自己承建的工程做同样的处理,以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这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相吻合。
2、税务处理依据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总包扣除分包差额计税,即按照(总包额-分包额) ÷(1+3%) ×3%.在工程施工所在地进行预缴增值税和在建筑企业注册所在地零申报增值税。
⑶ 全面营改增后,对差额征税纳税人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对普通消费者就没什么影响啦,可是对商家还是有一定影响的。现在全国都实行营改增了,统一成增值税发票以后,滚筒式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的应用范围小了很多,除非是餐厅超市打小票,基本上没什么使用空间。许多商家都要重新购买针式打印机,不过针式打印机除了能打发票小票之外,还能打印快递单、保险单、银行票据等等,用处广泛得多。当然,前提是选择能满徐这些行业要求的打印机,OKI针式打印机,兼容性好,就能完美适应各种票据打印
⑷ 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分包是实行差额征税吗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⑸ 营改增后,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怎么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⑹ 营改增后,建筑业分包抵扣税款后,总包差额纳税,然后收到分包方的发
分包人从总承包人出支取工程款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并按规定税率完税,总承包人将分包人的开票情况报到地税管理所报验,凭此按减除分包工程款后申报税款。
⑺ 营改增后怎样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复总局关于制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因此,试点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不可作为申报缴税时的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