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业营改增后以前的发票怎么开
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3、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B.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最新消息及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
建筑业营改增有几种税率
1.如果选择清包工的形式,可以选择3%的简易计税内征收率。
2.2016年以前的老项目的容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5%税率。
3.2016年以后的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11%税率计税
4.对于施工总承包方,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如果是甲供材料的,限水泥 钢筋 商砼 砌体材料 可以选择3%简易计税税率。
C. 浙江建筑工程营改增后广联达用什么软件
打开原来的计价文件,再新建一个营改增的计价文件,把原来的清单子目等内容复制,再粘贴到新文件中就可以了的!
D.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增值税文件很多,比如上面图片那些,都是实行营改增的相关文件,不知道你要哪一些文件?还有建标办2016-4、17、36号文等等
E. 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是如何计算的
一、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F. 建筑业营改增,什么时候开始啊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迫在眉睫,很多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营改增对没有做好准备。专鉴于营业税下会计业务和属增值税下的会计业务有较大差异,还需要提前做足知识上的准备。目前做财税培训的很多,但是准们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培训的还是比较少,给你推荐一下天扬君合建筑业财税网校吧,线上线下培训都不错,我参加过在北国会的线下培训和网上课程体验,个人感觉还可以。望题主采纳,给个笑脸呗。
G.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具体怎么做
营改增试点前后,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行为,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版开营业税改征增值权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处理: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 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H. 建筑业营改增的四流合一具体是多少号文件呢
四流合一是指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一致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I.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外地施工,发票怎么开
营改增后,建筑业在外地施工,发票开增值税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