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设工程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的如何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6.1.2 是关于发包人违约的责任,要求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如果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对逾期付款利息约定不明,应当依照“通用条款”的这一条处理解决。
Ⅱ 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利息案例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其实,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法宝孳息,过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精神来看,已经将利息作为一种法定孳息来对待。该条的三项规定都是将支付利息和支付工程款确定在同一时点。可以说,这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利息到底是作为损失还是孳息的问题。因此,承担或者支付利息,作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Ⅲ 建筑施工标准合同里的计算周期是什么意思,该怎么填写
绝对日期就是指确切的时间 如必须在2009年9月1日完工验收。
相对的就是指相对另一个日期 如必须在竣工验收后2日内付款。
Ⅳ 施工合同纠纷,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该是施工单位交结算书的时间。也就是2007年。
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款利息应当何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Ⅵ 建筑施工合同里的计算周期是啥意思,该怎么填写
如果是工程量计算周期,约等于进度款的支付周期。
看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节回点,答根据支付节点,提前7~14天或更长时间作为计算周期。
因为工程量计算完成后,还有一个审核的过程,所以提前1~2个星期甚至更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