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程设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23:07:43

⑴ 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委托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对于建筑工程发包而言的,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⑵ 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与预算定额有什么区别

1、编制单位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量由招标单位统一编制或委托具有相专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属;定额预算计价的工程量是由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分别按图纸计算编制的。

2、编制依据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照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标底的编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编制。投标报价则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编制。

定额预算计价依据图纸,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人材机单价则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计算。

3、编制时间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在招标文件发出前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量;定额预算计价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由投标人计算工程量。

4、表现形式不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定额预算计价一般均采用总价形式。

⑶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怎样的

1.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⑷ 建筑工程承发包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简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法律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是一项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⑹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工程发包计价应当遵循​原则。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⑺ 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发包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规则在建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为建筑市场是整个大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建筑产品是一种商品,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就是买卖双方或称甲方与乙方所进行的交易,所似要根据这种交易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确立交易规则,也就是在发包与承包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但是这种规则是很多的,有必要将其基本的、关键性的部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以强制的力量保证其实施,在建筑法中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基本的规则
一是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订立合同。这是通行的规则,所采用的应是书面形式,使之明白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表示经济利益关系,订立合同时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体现公平、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二是全面履行合同。也就是应当认真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各自的义务,当然也保证双方的权利;如果不履行合同,违约的一方则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法中所以专门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就是针对当前在建筑活动中违约现象普遍,应当以法律手段促使双方都恪守信用,重视合同。

三是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建筑市场中应当积极推行,买方设定标的,招请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然后择优选定承包单位,这个过程中应当是透明度较高的,公正地对待各个投标者,保护公平的竞争,否则将难以发挥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建筑法中对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基本规定是必要的。由于我国将较快地制定招标投标法,为了避免重复和便于衔接,所以又规定了建筑法中没有作规定的则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这也就是建筑法中有规定的按建筑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就要执行招标投标法。

四是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建筑法对发包承包双方都作出了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平、合法的竞争,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整治发包、承包中的腐败作风,这是有现实意义的,也就是有针对性的。对于发包方,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而对于承包方则规定,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五是建筑工程造价依法约定。这是指在建筑市场中,工程造价也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框架中,由买卖双方约定。这里提到的国家规定,首先是价格法中的规定,或者是按照价格法的原则所作的规定,而并不是一种政府定价,因为在建筑法中很明确地规定了建筑工程造价是由双方约定的价格,并非是由双方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更应当是在竞争中形成的,不应当由政府来确定,政府也不应当直接干预具体价格,所以在这方面要执行招标投标的规定。
关于工程款项的拨付,主要是数量和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在现实中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或者还有工程垫资问题,都应当在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中解决,依法订立合同,并重视信用,将促使一些不正常的现象逐步消除,步向规范。
2.发包的规则
建筑法主要从下列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1)关于发包方式

在建筑法中是鼓励招标发包的,只有在不适于招标发包时,才可以实行直接发包,这就是在法律中确定招标发包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招标发包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由发包方发布信息,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符合投标要求的单位,不受地域和部门的限制,都可以申请投标,而发包方就可以在较为广泛的范围内,有竞争性的报价中,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委托给信誉较好、技术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报价合理的承包单位实施,这是一个好的发包方式,应当从法律上提倡与肯定。至于直接发包是限于特定的条件,难以展开公开竞争的一种发包方式,在现实中仍然是需要的,所以在法律中既是允许的,又是有一定限制的。
(2)招标程序
根据公开招标的法律性质和特点,建筑法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以保证招标公开、公正地进行,主要的内容为:
一是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这种公告又可称为招标广告,它的作用在于让投标人获得招标信息,并且标志着招标的开始。

二是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发包单位提供,按照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是: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编制,保证招投标顺利进行,当然在招标文件中还会有其他一些内容,由编制单位根据需要决定,但上述法定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三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这是由于招标是平等竞争这一特点所决定的,开标应当由招标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都应参加,有关部门与监督单位到场,标书启封后,应当宣读标书的主要内容,开标后,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再更改标书的内容和报价,也不允许再增加优惠条件,标书启封后,评标、定标的标准和方法都不能改动。

四是评标、定标。这是指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这些规定表明,评标要按事先确定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要保证公正性、科学性;定标也称决标,是在合格的投标者中间最终确定实施单位,这些行为只能强调其合法性,规范地进行,才能达到招标的目的。
(3)招标主体

招标投标是建筑市场中买卖双方自主成交的一种法定方式,如果从招标一方来看,则是由作为买方的业主或称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选择,所以招标的主体应当是建设单位,因而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这项规定中表明,开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而不是由建设单位以外的人来主持,这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应当尊重;评标,也应当由建设单位来组织实施,比如要设立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而不应由其他单位指定,如果评标中出现分歧而不能评定中标单位时,就应交由建设单位去考虑;定标,这是指最终确定承包单位,定标前与中标单位的谈判,定标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等,都应当是建设单位,而不应是其他的主体,这是法定的,不能改变。至于建设单位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都必须依法行事,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什么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中规定对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才有权实施监督,而不是由一些部门自行决定去作干预。
(4)对发包的限定
这是规范发包行为的,也是保护承包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筑法中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是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因为这个中标的承包单位是依照法定程序投标、评标、定标而被选定的,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关系,中标后即享有承包该项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发包单位是不应改变这种既定权益的。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这项法律规定表明,必须排除政府部门对招标发包的不正当干预,尊重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从反对不正之风来说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三是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项规定是重要的,有多层意思,限制了发包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而违背合同的约定;保护了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确定了的权利,也有利于明确其责任;防止利用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工程质量。
(5)发包形式的规定
这实际上也是承包形式的规定,或者说是承发包之间经济关系所采取的形式。由于承包的内容和承包的环境不同,就形成了多种承包形式,对此,建筑法作了基本规定:
一是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这是提倡将一个建筑工程由一个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其统一指挥筹划,以求获取较好的效益和较高的效率。

二是规定在总承包中可以是统包也可以分项总承包,所以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这项规定,建设单位为甲方,总承包单位为乙方。甲方可以与一个乙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与几个乙方订合同。

三是禁止肢解发包,也就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因为,从理论上讲,将一个整体人为地、不合理地分割成几个部分,是会造成浪费、降低效率的;从实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肢解工程的结果是相互扯皮,费用升高,管理混乱,因此应当禁止这种有害的做法。
3.承包的规则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投标,在竞争中获得合同,并组织实施以至全面履行合同的行为,因此建筑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作出了若干基本规定:
一是承包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并且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或者自己借用他人的名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二是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意味着共同承包的每一个承包单位,都有义务承担共同承包所应负的全部责任,在这个承包单位履行了义务之后,有权向共同承包的其他承包单位那里索取补偿。

三是禁止转包。这是一项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是针对建筑市场中由于转包带来的弊端与严重后果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建筑工程中的层层转包,造成层层盘剥,侵吞了大量的工程款项,导致了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欺诈丛生等恶劣后果,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的利益,以至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所以对此必须禁止,包括直接的转包与变相的转包都不行。因此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四是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是由于总承包单位是经过一系列程序选定的,建设单位对其给予了信任,也是由于该总承包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能力才成为订立合同的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以应当规定由其完成主体工程,这是法定的责任;如此规定,也是有利于防止转包。

五是关于分包的规定。首先是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但都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意的方式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如果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即行分包,则被视为违法分包;第二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加重了责任的规定,他们原有的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法律关系不变;第三是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样有利于将分包的工作内容转向拥有专业技术和专门施工设备的分包单位,减去中间层次;第四是前面已经述及的即承包单位的资质必须与所承担的建筑工程的等级相适应。

⑻ 什么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工程发包是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承建单位建造;建筑工程承包是承建单位承包建设单位的工程。区别很大的,具体与我联系探讨:
河南雷涛律师186
3711
1148

⑼ 发包方和承包方结算的基础

发包方和承包方结算的基础是合同。
由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回存在一定的利答益冲突。从施工合同的工期、质量和价款三个要素来讲,发包方更为关心的是工期和质量问题问题,发包方希望按质量要求早一天竣工投入生产,并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尽可能节约项目的成本。而承包方则更多的关注价款问题,希望通过工程获得更多的利润。那么,这是否等于说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对立双方,如同战场上争斗的双方。实际不是这样的,现代工程承包的理论和实践强调的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要建立一种伙伴关系或者说团队关系。
维护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合同。承包工程的管理实际是合同的管理。合同在工程承包承包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合同管理是合同各方依据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发扬合作精神,共同完成工程项目。

⑽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要遵循哪些规定

《建筑法》将这些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作了如下规定:

  1. 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这里所称的书面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特别复杂,合同履行期较长,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包括建筑工程合同的订立、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国家发布的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 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时,应当以发包单位发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为依据;非招标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订立合同。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及标准等要求,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一旦发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违约方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详见第五章。

  2.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工程发包可以分为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两种形式。招标发包是一种科学先进的发包方式,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由于我国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因此,对于符合该法要求招标范围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 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阅读全文

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