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筑劳务公司是干什么的和建筑公司有什么区别
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是为建筑企业实行分包,并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它属于建筑类行业,它的成立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为了避免类似工人集体讨薪而引发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而设置的。
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劳动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都在劳务公司那里,它能够保障工人的权益。因为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高危行业,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三方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的工伤保险的赔付,工作才会进行得比较顺利,而且专业的劳务公司会处理好相关自身责任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区别是:
区别一:建筑劳务公司是属于专业分包公司,而建筑公司(这是指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属总承包公司。
区别二:一般工程建设项目是由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然后,劳务公司再从建筑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劳务部分的工作。当然该项承接需要甲方(建设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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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1.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土方工程施工,在建筑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咨询。
2.可选经营范围:水电安装、建筑装潢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管道管件的销售。(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Ⅱ 建筑工程施工一定要劳务分包吗
不一定。
1、建筑企业要把工程劳务分包出去,首先企业自身要具备总承包或则专业分承包资质,才可以进行劳务分包。
2、劳务分包企业本身也要有劳务资质的,才可以接劳务工程。
3、总承包企业都有自己招聘的工人,有自己公司所属的架子队,那么施工的时候就不属于劳务分包了,而是属于自行组织施工。
劳务分包的形式:
在自带劳务承包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
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
Ⅲ 建筑工程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的区别
建筑企业
是指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贵州建筑劳务建筑企业想要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
建筑劳务公司
属于建筑类行业,它的成立是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制定的相关法规,为了避免类似工人集体讨薪而引发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而设置的。它的主要作用是为建筑企业实行分包,并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单位。建筑企业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或分包工程。劳动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都在劳务公司那里,它能够保障工人的权益。因为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高危行业,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所以三方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常的工伤保险的赔付,工作才会进行得比较顺利,而且专业的劳务公司会处理好相关自身责任问题。
建筑劳务分包的好处
1.减少总包单位的有关开支
2.有理于总包单位财务做帐
3.协助总包单位顺利处理工伤事故、农民社保问题。
4.便于解决民工工资大量现金问题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贵州建筑劳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例如,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等等。共有15个分包企业资质。现在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已经被相关部门监控,所以将来这些事情只会越来越规范。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推动了中国的法制进程,它保证了我们广大建筑工人的权益和安全。
建筑劳务的劳务范围
1.生活服务:指直接为人们生活提供的服务。如:饮食、理发、浴池、旅店、影院、剧院等。这种劳务生产和消费同时发生。
2.生产服务:指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供的服务,贵州建筑劳务它是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的继续。如:运输、保管、包装、维修等。这种劳务也是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发生。由于劳务的部门、行业或职业的性质不同,产生的服务所起的作用也就有所不同。
有的服务能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如:艺术、旅游等;有的服务与生产过程直接发生联系,如:科学技术直接应用于生产过程,商品的分类、包装和保管属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的继续,这类活动是生产性的,能创造价值,计算其成果时,应计入国民收入中,其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
Ⅳ 建筑工程公司和建筑劳务公司的区别
当然是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是总包单位(一般就是建筑工程公司)的分包队伍,受总包单位监督和管理。而且劳务公司一般都是个人的,并且公司规模普遍很小,管理不到位,哪有大学生去那的。
Ⅳ 建筑工程公司能承包劳务工程吗
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承包劳务工程。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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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Ⅵ 施工队与劳务公司的关系,以及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关系是什么
劳务关系。劳务单位给施工单位提供施工人员。
建筑公司是从事建筑业的,简单讲就是盖房子的,劳务公司是从事劳动力派遣的,举例说就是如果建筑公司要盖一座房子,缺少工人,就与劳务公司联系,劳务公司派遣工人替建筑公司干活,建筑公司给工人发工资,劳务公司拿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费。
首先要看直接与施工队签定合同还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如果是前者直接付给施工队工资就可以了,如果是后者直接将工资给劳务公司就行。这样的用工方式容易产生很多矛盾,建议不要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可以直接与施工队签定合同,如果是与劳务公司签定合同要把合同定的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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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Ⅶ 在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里上班好不好,有没有前景
建筑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一样的,可能劳务公司更有好的发展,因为劳务管理的事情更多,公司管理人员都比建筑公司多,搞预算面对的东西更实际,是劳务公司最需要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