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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

发布时间:2020-11-25 19:25:56

⑴ 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扩展阅读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已作出规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根据《条例》规定

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具体条件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单独建账核算并有专职财会人员,能按规定提供应税货物、劳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资料。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亦应基本具备上述条件。

⑵ 建筑业营改增,公司成了一般纳税人,但是使用简易征收计税办法是什么意思具体交税的税率是多少

建筑类企业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大包项目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法,营改增后对于建筑类企业的简易计税方式是有条件的。
1、条件:其一是老项目;其二是清包工;其三是甲供材。除此以外的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简易计税法。
2、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建筑企业,执行3%的开票税率,并且不得抵扣。
3、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价÷(1+3%)×3%,并按照应交增值税税额计征附加税。

⑶ 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普通发票吗

可以的.建筑业可以选择开专票,也可以选普票.

⑷ 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怎么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三)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四)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筒易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因此,实行简易法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也就是说,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额,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并且按简易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之,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按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仍可以抵扣。具体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

⑸ 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税率分别是多少

建筑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甲供材的安装工程,营改增以前的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⑹ 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增值税按多少征收

建筑业税率、征收率及税收管辖:

1.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⑺ 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简易方法征收

分析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7)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扩展阅读

清包工:

1、清包也叫清包工或者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由于材料和种类繁多,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担心别人代买材料可能会从中渔利,于是部分装修户采用自己买材料、只包清工的装修形式。

2、简单的说就是:清包工是指人工费就是纯的人工费,不含任何材料的费用。工是工,料是料,工料分离。

3、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不作为营业额。

⑻ 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为什么不

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为什么不扣除分包款后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回第9款规定:试点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那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要不要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呢?显然不,这是增值税的特性决定的,因为增值税在理论上是对增值额计税的。

⑼ 建筑业增值税如何计算,建筑业增值税如何计算知识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销项税=含税价÷(1+10%)×10%;(2018年5月1日前为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方法(通常是《建筑施工许可证》规定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前的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材项目)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

应交增值税=含税价÷(1+3%)×3%;


跨区域施工按照国税总局2016第17号公告: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⑽ 建筑行业增值税怎么算的

一、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即:适用3%的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扩展阅读:

国务院总理2018年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

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税收关系着国家的“钱袋子”,更关系着每个纳税人的“钱包”。每一项税制改革都牵动着人们的神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税制改革的内容。

减税降费成为2018年宏观经济领域的一大热词,据新京报记者的不完全统计,在去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至少有10次提及了减税降费的相关内容。

数据显示,税制改革成效已经显现,2018年我国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出台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关税总水平等措施,实现了全年减税降费约1.3万亿元。

1月15日,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去年减税超万亿 增值税税制将再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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