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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会计实务

发布时间:2020-11-25 19:39:49

『壹』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做帐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贰』 营改增后建安企业增值税怎么做账

你好!!!

1、不复需要制认定为免税单位,只要月销售额(不含税)低于2万就可做税收减免,最后缴纳为零

2、营业外收入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有按规定需要计算增值税的(例如处置二手固定资产),也应该按要求计提增值税申报缴纳。

3、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举例来说,如果开票1万元(票面金额),则需将1万元分离出税额来,税额=10000/1.03*0.03=291.26元,差额做销售额=10000-291.26=9708.74元 做分录入账: 借:应收账款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4、申报时,需要填列应交增值税额 291.26元,再填列税收减免 291.26,最后合计当期应缴增值税额为零。

『叁』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会计怎么做账

你好!网校有很多的,可以搜搜看,也可以看看我们。一般业务: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版入、成本的权施工企业,"工程施工"
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月末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来确认合同毛利.
假设一个工程造价1000万,预计总成本800万,第一个月发生成本80万.则当月的完工百分比为80/800=10%,当月确认的收入=1000*10%=100万.
(2)不按建造合同准则,"工程施工"月末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8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肆』 营改增后建安被挂靠的企业该怎么做账

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
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营改增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这必须要分解为:会计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①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6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业务实质。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施工队的建筑业收入为1,000万元;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确认。同时,建筑公司提供了挂靠服务,所以应确认80万元的挂靠服务收入。
②企业所得税的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活动取得的收入”。所以,谁从事了建筑安装活动,谁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会计的规定基本一致,所以,税会无差异。挂靠双方的所得税都跟着会计走,无须调整。
③营业税收入的判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注意,《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几乎照抄了这一规定。
可见,营业税不看“业务实质”,只看“法律形式”,挂靠模式下,经营名义、法律责任承担,都是被挂靠的建筑公司,所以,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建筑公司,开票人也为建筑公司。这形成了营业税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另外注意,建筑公司收到的80万元挂靠费,是提供了挂靠劳务而收的款项,这个费用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建筑公司在会计上也应该确认这80万元的收入,所以,挂靠费上营业税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挂靠业务这样处理:
①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1,000万元放“其它应付款”,向甲方开建筑业发票,并计提3%计30万元的建安税。扣下的80万元挂靠费,向施工队开服务业发票,确认为挂靠收入,并计提5%计4万元的服务业营业税。——为简便起见,不计算附加,不影响本文分析。
哇!建筑公司缴了两次营业税?施工队什么营业税也不缴?
不需要大惊小怪,这就是规则,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就怎么纳税。
②施工队,收到建筑公司转来的920万工程款和80万发票,按工程实际总金额1,000万元确认收入,同时确认80万元费用支出。说过了,什么营业税也不用计提。
③施工成本,施工完全是施工队的事,所以其成本全部在施工队核算。建筑公司没有此类开支,所以无施工成本。
那么,施工队在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方面的成本开支,取得的发票台头开给谁呢?这个问题现实中五花八门,非法买发票冲账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没太大所谓。留待后文再说。
以上核算,不论是审计来审会计处理,还是税务来查所得税、查营业税,都是非常规范的,谁敢说你半个“错”字呢?——当然,建筑主管单位会认为你挂靠违法,但建筑主管单位不会仅以会计处理来判定你违法与否,这样的处理实际上并不影响你在建筑领域的风险。
反过来说,如果不按这种核算方式,就会出问题了。比如,建筑公司按开票金额直接确认建筑业收入,就涉嫌虚增收入、虚列成本了;施工队因为收入不在自己这里,从而不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涉嫌偷税了。等等

『伍』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会计如何做账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会计如何做账的回答如下:

『陆』 营改增后建筑公司收到甲方材料款应该如何做账

营改增以后,建筑业的账务处理有:
1.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2.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柒』 营改增会计处理实务最好能有,营改增之前的和营改增之后的案例

营改增之前: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00*3%
营改增后: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0/(1+3%)*3%

其他的与原来一样处理。

『捌』 营改增后公司怎么做账

营改增后有很多科目有所变化,最好能根据企业的特性提出具体的问题,可以帮你做详细的解答,你这个问题太广泛,即使在这里回答也不可能太全面,比如服务业、运输业、广告文化业、货运代理等都有不同的账务处理变化,而且营改增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不变泛泛回答,因此还是需要根据你企业的情况确定。

『玖』 营改增后建筑业不开发票的收入怎么做账

做无票收入入账,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见无票收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无票收入一栏)就行了。

『拾』 营改增后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分期抵扣如何做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称36 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 条明确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接着国家税务总局又以15 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对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 年抵扣政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区分不同情况,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也进一步落实和体现现行政策对不动产抵扣政策的时间性差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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