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建筑设计是建筑物在建设和处理之前,应该要有的必要的一个设计规划的过程,通过对于建筑的设计,设计者要按照客户的规定建设任务,并且将施工过程和在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关于设计和施工的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
而且在进行工作之前,应该要就施工的环境进行设想和考虑,摈弃给将这些问题通过图纸或者是文字表达出来形成一定的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也是每一个设计者在设计的时候都应该要遵守的规范。建筑设计规范有很大的范围,涉及到的内容和方面也是有很多的。这里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下简单的介绍。
建筑设计规范:远离污染源
不管这个建筑是要用商用还是民宅,都是要远离污染源的,远离污染源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且关于建筑分区的功能也要非常的明确,在设计的时候,关于人流和车辆也要有明确的路线和规划,环境的喧闹还是安静都是有影响的,如果是住宅环境的话,安静一点的空间对于人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对于安静和喧闹的区域进行隔离。
建筑设计规范:出入口设计
还有按照格局的分化,应该要设计两个合适的出入口,方便人们的出入,而关于入口的方面要看好表示是不是和交通的主要通道的距离离得过近,在建筑设计规范中有明确的要求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也就是要有缓冲的过程。
建筑设计规范:采光设计
如果建筑是在教室或者是文化馆等地方的时候,像是在儿童还有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房间的时候,应该采用合理的采光设计,并且房间的朝向还有安全方面都应该要考虑到,和采光进行合理的配合,关于采光位置的朝向,应该是要占据合理的位置和方便的地点,而且一定要有安全发光面的考虑。
而且在舞厅和展览厅等地方设计,主要的出入口的宽度也是有要求的,最少不能够小于一米半左右的距离。
建筑设计规范在对用户的防火安全,还有污染安全等等都有所规定,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种种方面的条件,从现实条件中进行合理的设计,采取有利的条件,并且在整体的设计中一定要以安全为主。
② 建筑设计的原则是什么
在当前来欣欣向荣的城自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热潮中,无论是开发者还是设计者,对于建筑实体的功能造型甚为关注,然而对这些建筑赖以立足的场地设计却常常忽略而过,因而类似“成功的单体建筑,失败的整体环境”这样的状况屡见不鲜。
整体观念的忽略
在目前的设计中,只注重建筑的外表而忽略场地形象。建筑内部功能研究透彻但场地功能流线组织混乱、环境设计与建筑缺乏联系等不尽如人意的状况较为普遍,这些都反映出一种整体性思维的缺失。
造成建筑设计与场地设计整体性缺乏的部分原因在于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目前国内的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几乎都是由规划师和建筑师先完成规划范围内的总体布局和建筑单体的设计,然后由园林师完善环境小品、植物配置的工作。这种分段式的工作模式由于缺乏设计者对设计流程自始至终的参与,往往容易造成建筑与场地环境的脱节。
③ 建筑有哪些设计规范和要求
(1)满足建筑功能要求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是建筑设计的首要任务。
(2)采用合理的技术措施正确选用建筑材料,根据建筑空间组合的特点,选择合理的结构、施工方案,使房屋坚固耐久、建造方便。
(3)具有良好的经济效果设计和建造房屋要有周密的计划和核算,重视经济领域的客观规律,讲究经济效果。房屋设计的使用要求和技术措施,要和相应的造价、建筑标准统一起来。
(4)考虑建筑美观要求建筑物是社会的物质和文化财富,它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需要考虑人们对建筑物在美观方面的要求,考虑建筑物所赋予人们精神上的感受。
(5)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单体建筑是总体规划中的组成部分,单体建筑应符合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建筑物的设计,还要充分考虑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例如原有建筑的状况,道路的走向,基地面积大小以及绿化等方面和拟建建筑物的关系。新设计的单体建筑,应使所在基地形成协调的室外空间组合,良好的室外环境。
④ 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是哪个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 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一、建筑物除有固定座席或有尺寸排列并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均应按有关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二、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使用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与主体使用部分同时开放作其它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三、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数量。
第二章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一节 建筑 基地
第2.1.1条 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 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 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 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 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第三章 建筑总平面
第一节 建筑布局
第3.1.1条 总平面设计
基地总平面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3.1.2条 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二、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三、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四、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五、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有关卫生防护的标准。
第3.1.3条 日照标准
一、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
第四章 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 室内净高
第4.1.1条 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第五章 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 采光、通风
第5.1.1条 采光
一、建筑物各类用房采光标准除必须计算采光系数最低值外,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地比确定窗洞口面积。
二、厕所、浴室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10,楼梯间、走道等处不应小于1/14。
三、内走道长度不超过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口,超过20m时应两端有采光口,超过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第5.1.2条 有效采光面积
一、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二、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三、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三倍计算。
第5.1.3条 通风
建筑物室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户或开口,否则应设有效的自然通风道或机械通风设施。采用直接自然通风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房、浴室、厕所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二、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8m2。炉灶上部应设排除油烟的设备或预留设备位置;
三、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室和厕所等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的净截面面积及其排风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m2;
四、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⑤ 建筑设计规范是什么
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是建筑法规体系的专组成部分。
建筑设计属规范的内容和体例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仲裁等内容。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通风、照明、给水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这些部分通常另有专业规范);某些特殊和专门的规定等。有些国家的大城市还制定与建筑设计规范平行的火警区域规范和分区规范。前者规定市区由于防火要求不同而对区内建筑物提出的技术要求,后者规定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功能类型以及对建筑物高度等的限制。
你问的太笼统了,再具体些!比如民用,高层,。。。。。
⑥ 建筑设计的依据是什么
一、规划审批来文件;源
二、业主的设计委托要求;
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规范标准的要求;
五、其它方面:如现场的实际情况、当地的材料价格、目前与设计相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及其应用情况等等。
其中,规范是你最常用到的,假如是高层住宅设计的建筑设计,你可能要用到:《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建筑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混凝土普通砖和装饰砖》等等。
⑦ 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是什么
设计规范是国家对设计行业的制约性文件,是设计人员必须得遵守的技术条文. 对于设计对规范的执行,有相关审图单位把关,只有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才能交付施工. 具体的你到网上查一下,随便下一个规范,比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下来看一看大概内容就知道是什么样的了
设计标准图是国家制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做法图集.. 设计的时候可以把标准图集里的内容套用在设计的某一部分.. 比如地面做法在标准图集里有石材地面,木地面,混您图地面等列有常用的标准做法,设计的时候只要套用哪套图集的哪个做法就可以了.而不用在图纸上一一写清楚.
而且标准图集里的做法都是经过施工验证得到可行和比较常用的做法. 对于设计人员既是一种参照,也是一种标准.
来自设计英才网。
⑧ 建筑设计规范都有哪些
建筑设计的规范太多了
你可以看看这个附件
⑨ 建筑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有哪些
GBJ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实施日期 备注
1 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J-2-86 1986-08-01
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1987-10-01
3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87-85 1985-10-01
4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标准 GBJ99-86
5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1988-03-01 代替GBJ204-83
6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97-87 1987-10-01
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110-87 1987-11-01
8 工业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J117-88 1989-03-01
9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 1988-11-01
10 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 GBJ122-88 1988-12-01
11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 1988-10-01
12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1989-10-01
1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26-89 1990-01-01
14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J129-90 1990-08-01
15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 GBJ132-90 1991-05-01
16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GBJ136-90 1991-05-01
1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1991-03-01
18
19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J146-90 1991-10-01
2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1991-10-01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90 1991-10-01
2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 1991-10-01
2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6-94 1994-10-01
⑩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