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夜间施工环保局应办手续
环保局是依据施工单位申请进行夜间施工的审批许可,并非是环保局主动要求工地进行夜间施工的,夜间施工的许可是行政审批事项。给予工地夜间施工许可并非强制要求工地进行夜间施工,这与其他部门责令停工并不冲突。当然两个部门之间能够沟通就更加好了。
㈡ 国家规定的施工时间
国家规定的施工时间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而且场界环境噪声昼间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如果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拓展资料:
施工影响休息,投诉方法:
1.首先拨打当地的12345热线,选择政府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前最好能掌握和了解施工工程的项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时间,证据等,以利于持续关注。
2.其次直接走访当地所在区或乡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收集材料并进行XIN访投诉。
3.再次拨打114号码百事通查询当地比较有权威的电视台监督栏目号码并拨打号码进行投诉,请提供施工工程的项目信息,承建商,施工时间,证据,新城热线材料给与曝光,希望社会关注。
4.或者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争取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款项。
5.也打环保局电话投诉就可以,一般夜间施工工地附近都会张贴夜间施工许可证明,你可以看看上面的时间段,如果过了规定时间还在施工就可以投诉。
㈢ 夜间施工扰民归谁管,噪声扰民归哪个部门管,施工
居民区噪音扰民归于环保部门管理。
市民遇噪音扰民时,可与施工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功,可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110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3)建筑夜间施工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㈣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这个一般是地方性法规或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才有的东西,很难细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二、许可条件
(一)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需有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审批原则
坚持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并重的原则,既支持城市建设的发展又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充分考虑开发建设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部分地方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批。
四、审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抢修、抢险除外),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五、审批权限及原则
一般都是各县(市、区)住建局审批,部分是环保部门,还有一些城市是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廉(公)租房等市级重点工程和特殊区域根据其工程、工艺需要,在确保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同一开发项目的不同施工企业应由项目业主协调统一进行连续施工作业。
对同一区县组团式开发项目或邻近的几个工地夜间施工审批过程中,环保部门原则上应当对其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一审批。
对涉及多个区县的同一开发项目,施工单位应分别到所涉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各区县环保局在审批此类夜间施工手续时,应当统一夜间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对属地性质不明或所涉区县施工体量较小的,涉及区县可自行协商确定管辖权。商议未果的,由市环保局指定施工体量较大的区县环保部门管辖。被指定管辖的区县环保部门除履行夜间施工审批职责外,还应履行日常监察、信访投诉处理、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管职责。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各区县行政审批大厅或环保部门。
申报提交的材料:
1.《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4.重点工程概况及相关批文
其中,续办项目承建单位可不再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
接件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查符合审批条件后签收,移交经办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接件部门直接通知申请单位,书面告知理由。
(三)审查
经办部门依法对施工情况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核查。
㈤ 夜间施工最晚的法定时间是几点,根据哪条法律规定的
夜间施工最晚的法定时间是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之 :"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㈥ 国家规定小区内夜间施工时间是多少
国家规定小区内夜间施工时间为22:00至次日6点。根据《环境噪声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夜间施工是22:00至次日6:00,夜间施工有所限制,另一方面从6:00开始就是白天了,没有太大的限制了,白天的噪声不能超过70分贝。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㈦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何时能禁止
这个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夜间施工。因为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必须连续,有时候会超过24小时。
目前,只有噪音分贝的控制,如果环保部门在据工地最近的民用住宅处检测噪音分贝数值,如果超出国家规定,要给予处罚的。
何时国家认为,建筑工人晚间必须休息,工程建设施工能够解决混凝土浇筑冷缝处理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允许盲目赶工等等的时候,就可以了。
㈧ 夜间施工扰民 该投诉那个电话 什么部门
夜间施工扰民,可以打以下电话投诉
1、12345市民服务热线
2、可拨打110
3、12369环保热线
这些电话都可举报夜间施工噪音扰民。
12369主要受理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方面的问题。当市民发现身边有此类污染事件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或12369环保热线投诉。
12369接到的噪音投诉较多,但噪音种类多,归属不同部门管理。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等工业噪声排放限值是属于环保部门负责,当市民不清楚噪声该归哪个部门管理时,可拨打110城市联动,其将根据投诉噪音的种类转接到相关部门。
(8)建筑夜间施工扩展阅读: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㈨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多少分贝
夜间施工工地产生噪音不允许超过55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