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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0-11-26 11:02:21

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内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③ 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共有28条,您可以详细描述您需要解释的具体条文。
以第七条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是针对建筑行业中的劳务分包活动,并以一种否定的方式肯定了劳务分包的合法性,从司法的角度确立劳务分包的地位。
从该条规定的字面意思来看,我认为至少表达了下面三层意思,即1,劳务分包不同于工程转包;2,工程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有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而不构成二次分包;3,一般情况下,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④ 如何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看,该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纵观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逻辑结构,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坚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补充。
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既是有现实需要又具有理论基础的。但在适用该规定的时候,必须了解和掌握条文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必须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为补充的理念,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而不应盲目使用甚至滥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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