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把社保返还在工资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从后是否还给公司返还钱
不用返还
而是要公司给补社保费
Ⅱ 单位给离职的员工多交了两个月的社保,员工后来把钱退回来了,这个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收到离职员工交来的社保费时:借: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社保费
Ⅲ 劳动合同注明社保以现金发放并注明金额,仲裁的话是否要返还单位发放的社保费
需要返还单位发放的社保费,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后,可以向员工追回已经支付的现金,前提是单位有相关支付补助的凭据、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材料等。
另外,单位给员工购买社保是强制行为,是不能双方约定的,即使双方约定补助形式支付也是无效的。就社保来讲,社保的钱是单位和员工各交一部分给国家的社保机构的,单位发钱给员工是不能代替社保的,即使发现金,社保也还是没有买。
《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3)社保返还员工扩展阅读
《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Ⅳ 社保返还是什么意思
企业年金是企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年金账户,虽然年金有养老的作用,但与社保毫无关系。是否缴纳年金,跟员工的社保没有影响。
Ⅳ 离职后公司继续为员工缴社保,可以要员工返还吗
可以。
劳动者离职后,公司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补回公司,不然,公司在员工工资里扣下社保费用。
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的部分,劳动者应予返还。
用人单位迟延履行代缴义务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而不应当责令其补缴至实际缴纳日止。用人单位缴纳的该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因无法律依据,可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张退回,但其必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这些规定中都没有特别注明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也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员工在试用期间院现有各种社会保险,有些企业表明,试用期一过立刻转账缴纳社保,但是劳动者不得不提防一些图谋不轨的企业,在转账的时候,以各种理由直接开除,用卑鄙的手段骗取廉价劳动力。
第五:试用期转正未通过员工福利要还给公司。第一种情况是有的是无需返还的,已经享受到法定福利,比如说社会保险等到手无需归还的,此外试用期内员工超额休了年假,离职是不用折钱赔付给企业。
第二种情况是按约定是需要返还的,非法定福利,比如说公司和员工事先书面约定,试用期内未通过,需要进这些福利返还给公司,应按照约定返还。第三种是可拒绝返还的,像补充公积金,旅游这类一旦小说就无法原样返还的,福利公司和员工约定需要返还是不合理的,员工可以拒绝返还。
Ⅵ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多交一个月社保劳动者要求返还扣除的个人部分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该行为是合理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当事人办理离职时,社保在下个月就应该停止缴纳。
如果没有停止缴纳,多交一个月,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该员工是不应当获得社保,而因为单位的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单位是有权追回。
这种情况,如果单位是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没有退回情况下,当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个月的得益,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愿意或协商不成,单位还可以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一般会支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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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单位要求待岗员工返还社保金
个人观点: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扔属于单位的员工,其单位有义务给员工缴纳社保费,所以员工不应当返还单位给缴纳的社保费。
建议到社保局去详细咨询一下为准。
Ⅷ 给一员工多缴了一个月的社保费用,是否能退回
您好!多给员工缴交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能退回来,因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三家都已经入账了,是退不回来的。处理方法:下个月少缴交这个人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账就平了。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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