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的员工可不可以交社保呢
一旦建立劳动合同,就是交社保!
转正后的话,按照你合同签订入司日期补交回。
看你们公司正规么答?试用期如果没有跟你签合同,转正后才签订合同,那么就不用补交试用期;如果试用期就签订合同了,那么转正后就要按照合同年月补交了!
2. 试用期需要给员工上社保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一旦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为员工参保!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共同承担。
另,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工资所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公司不仅要为大家及时参保,而且要根据实际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哦!
3. 试用期内公司需要为员工买社保吗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
需要买,在入职起30日内买就没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能买社保吗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要求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4. 社保是不是过了一个月试用期公司就必须缴纳
用人单位是在用工之日起(包括试用期),第30天为员工缴纳社保。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内就应当为你办理保险,当月内未办理保险的,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
5. 员工社保是从试用期就要开始买么可是一般公司都是过了试用期才买的啊
国家规定从试用期就要开始买。但是现在人才流动的快,可能刚来没多久就辞职了,另外也有出于对公司成本的考虑,所以现在好多公司都是转正后甚至工作满一年后才给员工上保险,这个各个公司的规定都是不同的。
6. 过了试用期公司才帮买社保吗
从上班第一天就应该买社保了,只是社保卡要过一段时间才可以拿到!
7. 试用期期间交社保吗
试用来期单位需要购买社保吗?根据劳源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工作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购买社保,所以说签订劳动合同它是包括试用期内的一个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试用期内是需要给员工来购买社保的。
是往往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很多企业单位试用期内都是不购买社保的原因是很简单的,因为试用期内的员工他具有很大的一个不稳定因素,也就是说试用期内不,但是单位选择员工也是员工选择单位的一个过程,所以说双方能不能吻合自己的意愿来留下来,在这家单位继续工作,那么是一个比较难的课题,所以说也就是为什么试用期内,很多企业不愿意给员工购买社保的一个主要原因。
当试用期一过,比如说你的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三个月以后从第4个月开始所得的工作单位都会给你购买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这样的话,有些员工来说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因为毕竟只有几个月的社保没有购买。而且如果自己很想在这家企业单位工作的话,也不会计较这几个月的社保待遇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实是应该在试用期内购买社保待遇的。
8. 可以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吗
不少公司在 招聘 新的员工时安排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就会发生很多问题,一些公司的人力资源现在很多 企业 在招聘员工对员工说:我们试用期内不交社保,等到你试用期过后再帮你补交。实践中,员工因为处于应聘的状态,通常不可能对社会保险这个相对而言不大的问题提出异议。于是企业在试用期内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了。如果试用期过后员工继续工作那还好,社会保险既然补上也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假使企业在试用期内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往往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这几个月的试用期就没有社保了吗?进而发生劳动争议。 其实这是一些企业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专家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一九九四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从该《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国就开始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