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以自己补缴三个月试用期的社保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社保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版暂时失去权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您刚换了一份新工作,试用期三个月期间公司不为您缴纳社保,您是可以自己补缴这三个月社保的。实习期间,补缴三个月的社保可按照下述流程完成社保补交,具体详情可咨询社保局。
实习期间,如何补缴三个月的社保?
1、所要补交的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需要补交的时间段;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2、办理社保卡: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时间为一个月。
3、收费流程;扣款成功后,由本处人员,与你一起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补交人员按照上述办理流程进行,即可顺利办理社保补交。
② 试用期社保补缴
《劳动合复同法》规定试用期过后制,需要补交试用的保险。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内的,社会保险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的,劳动关系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就是进单位的那天,而不是试用期过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
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单位不缴纳社保,以2018年为基准,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③ 怎样要求公司补交试用期三个月社保
在试用期如果没有对社保缴纳没有约定,又没有缴纳,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补交,专协商不成,你又舍不得这份工作,属就这样吧,如果你不想干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定公司补交社保,这样有点得不偿失,必然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
④ 公司为员工补缴试用期社保,可以在网上办理吗需要哪些手续和材料(北京西城区)
可以直接在来网上办理补缴自,之后再拿着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3.《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去办事厅提交以上资料即可
⑤ 员工不愿意补缴试用期的社保怎么办
从工资中强行扣除,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按司法实践,即使劳动者本人意愿,违法不缴纳的法律责任依然用人单位要承担,对劳动者不愿意补缴试用期间社保的违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明确拒绝,依法从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⑥ 可以试用期后再补交社保吗
不少公司在 招聘 新的员工时安排试用期,在试用期中就会发生很多问题,一些公司的人力资源现在很多 企业 在招聘员工对员工说:我们试用期内不交社保,等到你试用期过后再帮你补交。实践中,员工因为处于应聘的状态,通常不可能对社会保险这个相对而言不大的问题提出异议。于是企业在试用期内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了。如果试用期过后员工继续工作那还好,社会保险既然补上也不会产生什么争议。假使企业在试用期内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往往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我这几个月的试用期就没有社保了吗?进而发生劳动争议。 其实这是一些企业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专家提醒: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企业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一九九四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从该《说明》中可以看出,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国就开始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任何私下约定而改变。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⑦ 关于试用期员工社保补交的问题
是社保局不符合你们那里的情况?还是你们单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希望你能摆正你们单位与社保局的关系,不要去做违法的事!
忠告:遵纪守法,好自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