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员工离职后想让公司代缴社保,并想补缴离职期间的社保怎么办理
有社保关系视同有劳动关系,一旦有纠纷公司不占理。
『贰』 申请离职期间 可以让公司补交社保吗
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保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在职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离职员工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属地劳动监察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补缴社保。
关于员工社保补缴的年限,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补缴年限界定和规则制定。企业资深人力资源经理谢炳城认为,员工请求单位补缴社保的,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理论依据: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员工工资的书面记录可以只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工资记录,用人单位没有继续保存的法定义务。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条规定可以解释为,超过两年时限的,即使单位工资、加班费等支付不足,单位也不再承担被员工追索和被劳动部门查处的责任。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本条规定仅适用广东地区)
社保属国家法定福利,个人和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保,社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一部分记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记入员工个人账户。从本质上看,社保应当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其性质与工资、加班费等相似。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参照上面三个法条规定,员工主张社保补缴的期限,应当与劳动报酬一致,不超过两年。
结论:员工追索不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的,单位应当给予补缴,员工追索超过两年的社保补缴的,单位可以拒绝补缴。若单位同意补缴两年以上社保,同时也必须经社保局同意,按社保局要求提供相关劳动关系证明,方可补缴。
『叁』 员工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个月,公司需要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吗
员工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个月,公司都需要为其缴纳当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社保费用进行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不可以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的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员工在职以及未办理完离职手续期间,单位都应该按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随便缓交或者停止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员工离职当月上班不满1个月,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购买的社会保险;而对于当月社会保险购买成功以后,单位应该按照正常流程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办理完离职手续以后,员工在结算工资时候,当月社保应该按照社保规定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进行缴纳。
(3)员工离职要求公司代缴社保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
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肆』 员工离职将公司投诉,要求公司给员工补缴社保差额部分,但个人缴纳部分员工耍赖不承担,公司应当如何处理
社保是公司代扣代缴,公司自己没交,这会想员工出一部分钱。试问员工不告公司,公司会主动给员工交吗?再说代扣代缴的钱呢?狗吃了?
『伍』 离职后,还可以继续让公司缴纳社保么
辞职以后有两种社保缴费方式,一是将个人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然后到社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手续,注意个人缴费是一年一次性缴费的,不是按月缴费的,二是找到新单位,将社保关系转移到新单位续交
『陆』 员工离职后,公司代缴养老保险合法吗
离职后,单位没有义务帮忙代缴。如果愿意代缴可以双方约定
『柒』 离职后,公司要求离职员工退还在离职前公司给他交的所有社保费用。这样合法嘛
不合法,只要是这段时间员工在为公司工作,公司就必须为他缴纳社保,这笔钱是没合法理由让员工退的,去劳动保障局申请仲裁就行了,这种事一告一个准,还会给这家公司留下不良用工记录,达到一定的数量比例的不良记录会影响很多事情的办理,社保缴费费率都有可能上调,社保退费也无法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