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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

发布时间:2021-02-12 03:39:43

㈠ 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查到以前的记录

可以看到你以前的交费情况,但是不一定能看到是哪个公司交的,不是所有地方的社保都可以显示这类信息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口可以看到,学历、毕业院校那是看不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㈡ 单位能查到个人的社保记录吗

1、原则上,公司只能查询员工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2、员工之前的缴纳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需要社保账号和查询密码来查询。

但实操中,还是很多公司会查员工的社保记录。

查询社保卡方式:

1、社保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2、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触摸屏查询。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2)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扩展阅读:

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的区别:

一、缴费险种不同

以个人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种。按照规定,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不纳入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加人群范围。

而且,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带有强制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个人和企业分别缴纳的,一般企业占大头(全国各地缴费比例有所不同),如北京市2016年的社保缴费比例为:

1、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19% ,个人缴纳8%

2、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0.8% ,个人缴纳0.2%

3、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10%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不需要个人缴纳的,全部由企业缴纳。而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则需要全部由个人负担了。

㈢ 单位是否能查询到个人的社保缴费记录

公司可以查到个人的社保记录。单位在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 社保公司的工作版职责要查权询一下员工是否有中断, 如果有中断, 原则是要补缴的。 而单位也会在此时看到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㈣ 关于如何打印单位为员工社保缴费记录

直接到社保局窗口要求打印即可,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4)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扩展阅读:

打印社保缴费记录有三种方法:

1、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注册后自行打印;

2、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何一个社保分局或社保站办事大厅的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

3、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区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打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㈤ 用人单位可查我的社保缴费信息吗

如果你的社保关系在该用人单位,那么其经办人自然是可以查询到当时人的社保参保缴费信息的。如果已经转出或尚未转入,那就查询不到

㈥ 社保在A城市,现跨省在B城市找工作,求职期间用人单位能查询到我在A城市的 社保缴费记录明细吗

入职后用人单位可以查到的,入职前不可以查到,因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6)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㈦ 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公开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吗

老胡是一家单位的职工,单位为老胡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将近十年了,老胡也不清楚自己都交了些什么,缴纳了怎么用。最近新来单位的小伙子就因为公司没有将缴纳社会保险明细情况通知自己的事与公司发生了矛盾,老胡心里也犯嘀咕了,自己也是和小伙子一样呀,除了每月少领了些工资,从来没见过什么保险缴纳明细呀?难道公司坑了自己?自此,老胡开始觉醒,也去找单位要缴纳保险费的明细账目单据,想要弄个明白。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既然老胡和小伙子情况一样,从来也不知晓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就应该积极向单位催要,寻求说法。

不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这就是单位的不对。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老胡如果没有向单位要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情况,就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所在的单位,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老胡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自己的单位。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知晓自己的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监督单位的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是每一位缴费职工的权利。每一位职工、每一个人都要善于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㈧ 用人单位如何才能查询新进员工的社保记录

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内

第十六条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8)社保缴费记录用人单位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为基本保持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应由参保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和职工负担医疗费困难的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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