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省社保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抄费年限不存在指数问题。所谓视同缴费年限,本来就没有缴费,视为你缴费了哪来的指数,只有年限没有指数,计算养老金时会用独立一道公式套进视同年限数,套进后来的缴费指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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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何时出台“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
没有视同复缴费指数这一说法,更制没有这一信息与数据,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的东西。
自从退休 从社保开始就有了“视同缴费年限”了,但这是针对社保制度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原固定工的工龄而言的,除此以外与其他人无关。
⑶ 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新办法中的视同缴费指数怎么计算
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公务员养老金计算办法中的视同缴费,这个你以当地社保局政策为准。
⑷ 山东省企业基本养老金视同缴费指数如何确定
山东省的企业职工退休时,社保局要根据你的档案确定你在实行社保缴费之前的工龄,作为你版的视权同缴费年限。那么,在视同缴费年限中,缴费指数如何计算呢?现行的办法是,以你在实行社保缴费之后的平均缴费指数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假设你在实行社保缴费之后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则你全部工龄时间都按照平均缴费指数为0.6来计算,如果你在实行社保缴费之后的平均缴费指数为2,则你全部工龄时间都按照平均缴费指数为2来计算。
⑸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指数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连续工龄是指干部、工人和职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2、凡属于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畴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在其所属机关社保机构规定的参保时间后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其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余身份人员原则上按实际缴费年限确定其连续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喵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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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社保中的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是60%还是100%
劳动者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金计算公式: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4%.
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金是这样计算的,按你每年缴纳养老保险工资额除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值累加之和乘以退休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再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得出的就是视同缴费的退休金。
如1993缴费工资600,社会平均工资800;1994年缴费工资1200、1994年社会平均工资1100。2008年缴费工资25000、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2300。
就这样计算:{600/800+1200/1100+......25000/23000}*退休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4%=视同缴费年限应得的退休金。其中......为1995年至2007年缴费工资与这几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比值。
哈哈,挺复杂的吧,所以我说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不是按当时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而是按缴费以后的缴费平均值和退休时当地的上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以后,缴费越多,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退休金就多,反之缴费少,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退休金就少。就是说缴费以后缴费多少决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金。
(6)省社保视同缴费指数扩展阅读: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⑺ 请问视同缴费年限指数计算方法是否是全国统一的
不是全国统一,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计算统筹养老金时,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每缴费1个月按1/12年折算缴费年限。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省社保视同缴费指数扩展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前本人应当核实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缴费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提出。
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因情况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经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次月开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⑻ 跨省社保转移到广州市,视同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指数计算方法太不合理,太欺视外省人了。作为改革前沿…
我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是分段计算的,为何有的地方不执行国家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