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社保交了30年,被保险人因病去逝怎么办
社保交了30年,被保险人因病去世,亲属可以准备相关材料申请退保,领取社保专卡金额。
死亡退保所属需资料:
1、死亡证明书;
2、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退保办理程序:
1、准备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② 如果交社保人死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例,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1、一种是参保人没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就去世了。尚未退休就已经身故的,社保并没有相应的赔偿。只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带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退社保金。2,则是刚领几个月,或者还没领完养老金就去世的情况;还有参保人移居国外停止参保的情况。退休后身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的余额(减去过去已领部分)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可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不管是不是自己交的全部费用。(个人交的也是有单位部分的,单位部分的进社保统筹)退保只退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部分。
③ 请问在交社保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死亡,社保会不会退回自己交的金
一份保险在确保是否能承保需要确认这份保险的参保人是否按照保险的要求履行的自己版的缴费义务,但权题主说到的,“在交社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这里存有两个疑点,
交社保期间是已经缴费但因为中途延误缴费导致社保合同中止?
还是压根的未交费,仅在走流程,社保局未受理该参保人的保险?
这是两个不同的情况,如果是第一种情况,社保压根就没有生效,社保局仍会按制度走完社保申请流程。如没有扣去费用的,没有退钱一说,这时候社保自然处于欠费状态;
情况二:若人患上重疾未死亡的以及已经扣除社保费用的社保已经生效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若尚未退休就已经身故的,社保并没有相应的赔偿。只是原来所缴保费的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全部返还。
④ 重大疾病死亡之后社保怎样办理赔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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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没有赔偿金。有的只是丧亡补助。退休了就与单回位没有任何关系了,答这件事家属自己就可以办理。
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发放10个月当地当年社平工资的丧亡补助。
⑤ 社会养老保险被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应如何处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被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社保缴费中疾病身故可以申请扩展阅读
余额继承
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⑥ 员工因病死亡,社保如何办理
在职员工死亡,当地社保局是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直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手续:
所需材料:
1、填写《在职职工异动表》、死亡人死亡证(派出所销户)、身份证、户口原件和复印件2份(1份交登记科办理死亡停保手续,1份交养老待遇科办理退保手续);
2、继承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继承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帐户》(本地)活期存折帐号复印件1份。
办理方法:
家属带着材料以及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完成后,会在社保系统内自动减员。
(6)社保缴费中疾病身故可以申请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参保人员死亡的规定: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⑦ 社保因疾病身故怎么赔
如果是在缴费期间,没有退休的情况下,带着死亡证明,家里所有人的签字到社保中心,申请退保,个人缴纳的部分应该是给退回的
⑧ 因意外身故社保如何赔付,疾病身故如何赔付
社保不会赔付任复何个人制由于意外造成的死亡,要追索赔偿应该是去找引发意外事故的肇事方,但是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时此人未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则死亡者的直系亲属可以凭死亡证明和亲属证明申领回死亡者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如果购买社保时一并缴纳了医疗保险,则在医院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保险比例各地不同,大概是50%-70%的样子,我们这里年报销总额不超过30万,你那里保险总额是多少呀咨询当地社保局。社保不赔偿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但同样,如果发生意外死亡时此人未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龄,则死者直系亲属可以凭死亡证明和亲属证明申领回死亡者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如果死亡原因鉴定为工伤,则单位有责任赔付。要保障意外造成死亡的话,只有去购买商业意外险。
⑨ 在职员工因病死亡社保怎么办理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直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家属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手续,领取完成后,会在社保系统内自动减员。
(9)社保缴费中疾病身故可以申请扩展阅读:
社保的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依据:社保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