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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士兵社保缴费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15 21:32:31

㈠ 退伍军人交社保新规定

2019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旨在保障: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但后来没有稳定就业和收入来源而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

一、确定首次参保时间:

入伍时间就是首次参保的时间。

二、社保和医保补缴:

如果原单位不在了或是没有办法缴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来缴纳;再上级主管部门没有办法缴纳的,就由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缴纳。

三、社保补缴基数:

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手续: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

相关部门分不同情况,对退役信息、参保信息、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1)关于退役士兵社保缴费通知扩展阅读: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将文件下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全部纳入政策范围。

一、关于退役士兵参保问题。

在现行政策规定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关于退役士兵缴费中断问题。

着眼于切实解决问题适度放宽了补缴政策限制,有些内容填补了政策空白,主要有以下政策创新:

1、允许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明确了补缴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对相关责任主体无力补缴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2、对于补缴时的个人缴费部分,退役士兵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缴费困难的,政府对其予以适当补助。是明确了政府补助缴费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三、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标准和补缴手续问题。

着眼于保障退役士兵退休后享有适度的保障待遇,既避免待遇过低影响生活,又防止出现“待遇倒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同时兼顾不同群体间待遇平衡,作了以下政策创新:

1、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补缴时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明确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为缴费时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

㈡ 退役军人社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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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件1、2)。

㈢ 全国退伍军人补交社保的通知

退伍军人的养老保险政府有补交的优惠政府,每个省市自治区各不相同。建议回到所在地的人社局去具答体咨询。
1. 例如: 根据浙江年省里解决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当兵的时间可以视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当过几年兵,只需要一次性补缴15年标准减去当兵几年后剩下几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当兵6年,那么只需要补交9年。
2.同时,根据浙江省里的政策规定,对截止2011年12月底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适当降低缴费标准。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至70周岁为止,因此当事人的一次性补缴标准还可以降低好多 。
3.具体手续先到所在村(社区)进行申请,并提交当兵的相关材料。

㈣ 全国退伍军人社保补缴方式是什么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退伍军人是可以补缴社保的。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㈤ 关于退伍军人的社保政策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

拓展资料: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㈥ 退伍军人社保新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第十五条】

拓展资料: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年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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