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助: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社保的相关问题!!!!急!!!
1.还要带旧的社保登记证和10月份的四险医疗托收单复印件。换新证。回。。。2。没有先后顺答序,自己安排先后。3.你的理解正确。4.今年年底前,看门诊带社保卡,住院带蓝本,医疗存折里的钱是原意给自己平时买药看病用的,但也可以任意取出来支配。(1),是的(2),以前是等社保通知然后到去酒仙桥那拿二次采集表交上去,然后等着;11月份开始不清楚是不是还这样。。(3),明年1月1日后,蓝本就不用了。看病住院全部拿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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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名及地址变更社保变更登记要怎么办理
你变更法人代表应该没有变的吧?没有变的话你可以拿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到地税局、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3. 请问社保单位变更地址需要带什么资料
相关证明 营业执照(现) 法人证明 代码证 保险登记证
4. 企业地址变更申请表
首先去当地工商局网站的办事指南中下载相关表格,然后填写“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人声明"等栏。
另外还需要携带法人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新地址的合法使用证明(房产本或租赁协议)等
可参考: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sjzgs.gov.cn/col/1402974483615/index.html
5. 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北京市社保单位信息变更处理流程如下:
1、缴版费单位的以下社权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6. 公司社保地址变更程序
你的问题就是工商变更登记的基本规定,也就是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法定代内表人的变更容等,都需要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填写工商变更登记表,一般5个工作日就可以办好。
你要准备的是把公司章程中的公司地址改为现在的地址,将现在地址的房产证或租用证明作为附件报给工商,提交公司变更登记表就行了。
7. 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社保怎么办
同一个城市地址变更,不影响社保,社保继续交,单位工商局进行变更后,去社保局再变更单位地址就可以
如果公司异地搬迁,而且本地注销去外地新参保,生育保险肯定会中断,但是单位原因造成的,如果不能顺利报销,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8. 变更单位社保地址如何填表
比如变更法人、单位地址等,变更前内容和变更后的内容。
9. 单位地址变更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变更么
需要的,楼层变更代表单位具体的地址产生空间变更,是需要向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的
在办理社保变更登记的时候需要准备如下手续: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9)石家庄市社保企业地址变更表扩展阅读: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