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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社保缴费基数

发布时间:2021-02-19 03:01:43

❶ 15年10月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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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计算,涉及你的全部版缴费年限、每年的权缴费基数、退休年龄、何时参加工作、何时开始缴费、何时退休、历年全省或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多种参数。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举个例子:李小姐月薪4000元缴费15年以上,退休后领1080元养老金李小姐平均月薪为4000元,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15年,假设10年后南京市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退休后,她在政策变化前后各能领到多少养老金呢?按现行的养老金制度,李小姐退休后每月可领到的养老金=3000元×20%+4000元×11%×12×15÷120=1260元。

❷ 2013年贵阳市新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有变吗

近几贵阳市低社保缴费基数都七月初变更基本每按10%-15%涨工资基数随调10-15%

❸ 2013年广西社保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

社保抄缴费比例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组成,社保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3年的广西的社保缴纳基数为1880.7。
201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以下5个缴费档次之一进行缴费,分别为:4514.4元、5266.8元、6019.2元、6771.6元、7522.8元,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将影响养老待遇的多少。允许选择档次缴费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逾期将一律按最高标准缴纳。
(3)2013年10月社保缴费基数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公司缴19%,个人缴8%;
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
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
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
医疗保险:公司缴8%,个人缴2%,
补充大病:公司缴7.5元,个人缴0元。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新闻网-柳州市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正式确定

❹ 西安市2013年7月社保基数

最高年缴费8865.96,最低年缴费3546.36.
记者昨日从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获悉,职介中心从即日起专至2013年12月31日,办理属在该中心托管档案人员201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业务,涉及人数大约7万余人。
因个人情况不同,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地点也有区别,往年已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西安银行缴纳过养老保险的托管人员和2013年6月30日前,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新建养老保险关系的托管人员,缴费地点为西安银行各营业网点。2013年6月30日以后转入社保关系和新参保的托管人员和2013年申请退休并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按照短信或电话通知在西安市职介服务中心柜台缴费。办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4:00。
缴纳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至100%七个档次为基数确定,缴费人员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一经选定,年度内无法变更。缴费比例为20%。最高年缴费额 8865.96元,最低 3546.36元。10月31日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收利息,11月1日以后缴费的按规定收取利息,不收滞纳金。缴费同时收取全年档案托管费120元。

❺ 无锡10月社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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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1日起,无锡市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99元提高到2498元,上限从12880元提高到15153元。根据无锡市人社部门介绍,从今年10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一档为2498元、二档为2785元、三档为2991元、四档为3375元、五档为3832元、六档4273元、七档15153元。此外,在以上时间段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32元计算,比2013年度增加了559元。对于7、8月新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将重新计算并补发差额。今年10月前的社保缴费基数仍按2013年的标准执行。

❻ 上海2013年社保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每月缴纳多少元。(城镇和农业各缴纳多少元)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及外省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个人最少缴纳2815X11%=310元;
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最版少缴纳2815X10%=281.5元;权
外来从业人员,农村户籍,按照过渡期政策缴纳,个人缴纳2346X9%=211.2元。

❼ 南京2013年社保缴费比例

南京:养老:单位20%;个人8%=240元;
医疗:单位9%;个人2%=60元+大病10元;
失业:单位2%;个人1%=30元;
工伤:单位0.8%;个人0%;
生育:单位0.8%;个人0%。
3000元基数单位缴纳32.6%=978元。个人缴纳11%=330元+10元大病=340元。

❽ 历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如何计算呀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清信缴费基数,不同地区缴存比例可能略有不同,具体可参照该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纤笑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答竖轮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8)2013年10月社保缴费基数扩展阅读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❾ 2013年厦门社保缴费

各区地方税务局、地税直征局、地税外税分局、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我市相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现将2013社保缴费年度(2013年7月-2014年6月)我市职工及灵活就业、失业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和年度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2012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下称“2012年度社平工资”)。及2013年社保缴费年度适用的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下称“最低工资”),以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本市户籍雇工,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业主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全额负担;雇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业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其中, 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也可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额缴纳。
(4)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5)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按照月缴费基数2413元的60%-100%或“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缴纳8%。。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参保人员
(1)本市户籍职工以及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2)本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
本市户籍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雇主缴纳8%、个人缴纳2%。
(3)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2.外来员工
(1)外来员工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
(2)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户籍职工、异地就业选择在厦缴费的本市居民,以及在厦的铁路系统员工,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2.外来员工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再就业困难补贴对象可选择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300%为缴费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由本人缴纳。
(四)工伤保险
1.各类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2.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依《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厦府〔2005〕356号)、《关于调整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用途问题的批复》(厦府〔2008〕248号)以及《关于交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09〕283号)的规定缴费。
3.符合《厦门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比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五)生育保险
本市户籍的企业职工、外来员工、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由单位全额缴纳。
(六)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员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保险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标准缴纳。
2.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养老、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12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012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2012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12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
4.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职工和按本市户籍职工标准缴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职工,应以职工个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5.在我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在厦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厦劳社〔2005〕260号)规定,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上各险种缴费对象、缴费基数、比例如有调整,以政府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时间:5月10日至6月23日。
(二)申报要求
1.在职人员年度申报
(1)用人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2012年度(会计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参保职工2013社保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申报的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财政统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新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其他人员的新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申报方式为:
①网上申报:参保单位可直接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
行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网址: www.xm-l-tax.gov.cn)
网站所提供的《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用人单位应先向地税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
②上门申报:参保单位直接填写《参保单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向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4)在5月1日—6月23日期间内单位新增人员如无基数变化的,可不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自动以单位增员申报的工资作为2013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年度申报结束后(即6月24日起),通过地税网站办理职工参保的,无需再进行年度申报,地税部门直接以6月份的申报工资作为2013社保年度的申报工资。
(5)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应申报职工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调整后补办基数申报的,由地税管征机关税务管理员审核后,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行结算。
2.退休人员年度申报
(1)由市社保机构全额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无须年度申报。
(2)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须向所属地税管征局或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申报退休人员2012年度月平均退休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3)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年度申报的,仍按原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划拨基数。
(4)由市财政工资办统发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由厦门市财政支付中心工资统发部门统一办理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5)原享受我市事业单位待遇并由单位补差的退休人员,除申报我市社保机构发放的月养老金外,还应申报事业单位发放的月补差养老金(不包括住房补贴)。
3.独立个人年度申报(灵活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从农场和渔业企业分流尚未就业的个人):
(1)独立个人年度申报采用不变不报的原则,即独立个人缴费档次不变更的,不须办理年度申报,地税部门按原缴费档次作为个人2013社保年度的缴费档次。
(2)独立个人办理年度申报的,以年度申报的缴费档次确定2013参保年度各参保险种的缴费档次。
4.为实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的准确送达,单位经办人员和独立参保个人应确保其填报的经营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有效。
(1)参保单位的单位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2)独立个人务必登记手机信息(省内移动、联通或天翼),以便获取地税部门的欠费短信提醒(免费);
(3)独立个人应及时将手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颁布日期:2013-5-6
执行日期:2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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