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苏州社保缴存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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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苏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内存基数发生容变化,每月缴存基数调整到最高2万元,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万元。
❷ 关于苏州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基数问题。
缴费基数的计算有明文规定,不是单位想按什么基数交就按什么基数交的,具体规定如下:
社保方面: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交;高于上限的,按上限交;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缴纳。
《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
一、2013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72878元(14407元/月);缴费基数下限在省公布前暂仍按2012年度标准执行,为24120元(2010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3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一、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040元(2170元/月),市区“协保”人员“划账”基数和申请返回基数同步调整。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限,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方面: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调整公告》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3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5、本次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❸ 苏州社保和公积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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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苏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版缴存基数发生变化权,每月缴存基数调整到最高2万元,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万元。
❹ 2018苏州高新区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是多少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本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一般在6月至7月发布调整文件,缴存基数调整从7月开始。
❺ 苏州社保公积金调整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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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为2387,目测你们单位按最低的缴费的!
计算公式
养老2387*8%=190.96
❻ 苏州社保公积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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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每月缴费基数的话,
单位替你交33%:
养老回保险400元,医疗保险180,失业答保险40,工伤保险20,生育保险20
自己交11%:
养老160,医疗40,失业20,医疗共济基金5元
❼ 2017年苏州公积金最新缴费基数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基数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公布如下:
一、2016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18940元(18245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
二、2016年度我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300元,其他险种的月缴费基数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2016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为2300元,可设若干个档次,最高不超过1824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四、2016年度市区“协保”人员每月“划账”基数,以及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后申请返回养老、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数,均按照2016年度企业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五、2016年度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312342元(26029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62468元(5206元/月)。
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2016年度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96054元(8005元/月)。
六、以上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执行时间,苏州市区为2016年4月1日。各县级市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人民政府确定。
(7)苏州社保公积金基数调整通知扩展阅读: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1]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