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合理吗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该行为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当事人办理离职时,社保在下个月就应该停止缴纳。
如果没有停止缴纳,多交一个月,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该员工是不应当获得社保,而因为单位的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单位是有权追回。
这种情况,如果单位是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没有退回情况下,当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个月的得益,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愿意或协商不成,单位还可以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一般会支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社保没来得及退能让员工全额承担吗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2. 员工在买社保之前入职,扣费后该员工于当月22日申请离职,公司是否应该让该员工全额承担社保费用
工作满半个月 以上单位就要承担单位所应缴纳的社保 不满半个月的 一般协商解决 但无明文规定员工必须承担全部社保费用
3. 员工离职最后一个月保险要自己全额承担吗
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要求劳动者全额承担起一个月的社保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回是违法的,其社保答缴纳的比例应当按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进行一定的缴纳,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4. 员工当月离职,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要由自己全额承担吗合法吗
员工当月离职,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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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5. 离职员工次月社保已退收,未退收的医保费用该离职员工全额吗
嗯,如果你要是离职了,可以推推资格,他就资格完了,你再找班了,还可以续上,如果不工作了,这都得自个交了
6. 公司可以让员工自己全部承担养老保险费用吗
现实困惑
小张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广告公司上班。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张却发现合同中有一条写明:关于想参加养老保险的,需员工自己承担全部的养老保险费用,公司不会承担。小张觉得这种做法非常不合理,养老保险费用本应该是公司承担,怎能让员工自己承担呢?因此,小张便找到公司的负责人要求给他一个合理的解释。那么,关于养老保险费用,公司可以让员工自己全部承担吗?
律师答疑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全力保障劳动者充分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养老保险即我们通常说的“五险”之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向当地社保机构缴纳保险费用。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一般因当地经济水平,企业效益以及单位职工工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是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该案例中小张公司的这种无视员工基本权利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单位作为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必须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正常生活,职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当小张发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及时跟单位交涉,如果权益得不到保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条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法理荟萃
老有所养是公民人权的基本体现,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公民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那么作为用人单位就应该全力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
7. 社保,没来得及领取就意外死亡,能全额退还吗
不能。
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死亡证明,带着户口本,与死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社保服务中心申请,会把死者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退还,另外根据社保缴费年限给予一定月数的丧亡补助。
8. 公司补缴社保,我个人部分能让公司承担或补缴吗
当然,个人部分必须是个人缴纳的。如果公司同意补缴,你不需要任何证明。如果公司不同意补缴,你需要申诉到劳动仲裁,则需要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需要你证明你是这个单位的职工。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各地区,不同的补缴时间,办理流程可能存在不同,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通过北京市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查询,核实个人缴费信息(查询需补缴月份、缴费基数及缴费人员类别),确认补缴人员为正常缴费状态。
2、录入企业版软件:
①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②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③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3、根据补缴月份的不同:
①申报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及外地人员补缴5年以上的,先去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②申报补缴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的,且补缴近三个月以前的,需单位携补缴材料到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然后网上预约取号;
③补缴近三个月内的,直接网上预约取号;
4、中心及各分中心业务受理柜台办理;
5、财务柜台缴费(当日缴费有效)。
9. 离职后次月社保已缴纳,是不是应该员工全额承担(包括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既然已经复离职,公司是不会缴纳社保的制,社保费应该员工全额承担。
养老保险缴费: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将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缴费:
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