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缴费基数 > 西宁社保缴费申报制度

西宁社保缴费申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0 19:21:59

A. 西宁市社保办理流程

第一 没有地税局的事情

第二 你是单位办理 还是你个人办理

第三 如果专个人办理 带上缴费凭证去社会属保险中心开证明

第四 带上相关身份证等证件才可以

第五 流程可以问下西宁的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

第六因为各地情况不同 网上回答五花八门 只有当地解答最权威 最准确

第七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 建议你方便的时候多买商业保险这样可有效提高你的保障

B. 西宁市养老保险申报表

保险小抄编帮您解答,更袭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养老保险缴费的截止日期根据缴费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属于单位的,实行每月缴费申报制度,提前一个月申报,次月随着工资发放同步扣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根据每个单位工资发放时间由单位统一缴存。
属于个人的,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档级根据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各地都不一样。

C. 西宁2020社保缴费标准

低于2017年青海省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源职工年平均工资60%,按60%(3827元/月)为西宁社保缴费基数;超过2017年青海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9134元/月)为月缴费基数。

西宁社保缴费比例也随着西宁事平均工资的增高有所调整。养老保险中公司缴20%,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5%,个人缴0.5%;工伤保险中公司缴根据行业,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4%,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6%,个人缴2%;补充残保金公司缴61.95元,个人不缴。

(3)西宁社保缴费申报制度扩展阅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在职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除以领取月数确定。

企业社保缴费基数不同,缴纳费用不同:企业社保费用=养老基数×养老比例+医疗基数×医疗比例+失业基数×失业比例+生育基数×失业比例+工伤基数×工伤比例。

D. 社保网上申报详细流程

  1. 网页链接点击链接进入社保网。

  2. 点击页面左侧的“劳动保障单位申报平台,按提示输入密码;

  3. 选择页面左下角“缴费申报管理”再选择页面左上角“缴费工资申报”,重新输入每个职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按“保存”键;

  4. 选择页面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选择页面左上角“待提交信息“,查看无误后,将缴费工资申报内容进行“提交”,报社保中心进行审核;

  5. 从提交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选择页面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选择页面左上角“未通过信息“,查看未通过信息。如全部通过可进行下步操作,否则查询处理未通过信息;

  6. 全部申报结束,选择左下角“提交信息管理”,再选菜单中“提交结算”;

  7. 点击“申报”按钮,完成申报工作。

E. 社保网上申报怎么申报

1、网络申报:缴费单位签订银行代扣代缴协议后,向地税机关申请网络申报业内务,经核准容后接受培训。申报时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账号及密码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自行进行缴费申报并在网上办税系统自行扣缴社保费。
2、上门申报:缴费单位在申报期内持《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及《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纸质申报)或电子数据资料(磁盘申报)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业务窗口办理社保费缴费申报。电子数据资料(磁盘申报)格式自行带U盘到地税机关拷贝。3、简易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社保费的缴费单位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后,每月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期内进行社保费批量扣费。(提示:每月15日前必须保持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如因余额不足造成逾期未缴社保费,缴费人需到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G. 个人缴纳社保网上怎么申报

网上申报是来指经税务自机关批准的缴费单位通过互联网形式办理社保费申报手续。缴费单位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社保费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阅读全文

与西宁社保缴费申报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