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公司现在补缴社保我能要求公司补偿吗
不能,公司的责任就是补交,无需额外支付补偿,社保也许会罚他的款,但是不关你们的事,而且补交的话,个人部分还是得由你们自己出。你想要补偿得话,必须是以公司不交社保为名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才有补偿。
Ⅱ 在企业工作自已交的社保己退修还能让企业补偿社保费吗
已经退休了,就不能再让企业补偿社保缴费了。社保也不会再给你重新计算养老金待遇。
Ⅲ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包括公司缴的社保金
一、经济补偿金包括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平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缴费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实得工资计算。
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车贴饭贴房帖等各种补贴、加班费、提成,而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都是从这些工资总额中扣掉的,当然应当计算到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中去。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企业补偿的社保扩展阅读:
基数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应支付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一章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Ⅳ 经济补偿金公司交纳的社保是不是也要计算在内
恩,计算基数的时候是计算在内的。
比如你的应发工资是2000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了220元,实际到手1780元。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按2000元计算。
Ⅳ 企业不交社保员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金
企业不交社保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纠察大队进行举报,并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企业补偿的社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Ⅵ 我能要求公司补偿我三个月的社保吗
可以申请劳动仲复裁,但是你现在手制上根本就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公司翻脸不认人也没什么办法啊....就不说什么当初要是怎么怎么就好了的话了,你先可以跟公司交涉一下,让他们给你补上,因为国家规定了只要签订劳动协议公司就要义务给你购买社保。不行就只能去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一下,看有什么办法了,对你表示同情....
Ⅶ 员工离职后还可以向企业补偿社会保险吗
首先只要你有能够证明你在这公司工作的证据,这样的约定貌似不符合劳动法的。请参考劳动合同法,具体还要根据你当地的法规进行分析。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请采纳。
Ⅷ 公司应如何赔偿员工的社保,社保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这个问题是你们没签合同,但你要有在公司工作的证据,如果和公司商谈无果,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去投诉,(要有被公司开的准备,如还想干,就合理商谈)要求公司缴社保是你的合法权益。
Ⅸ 公司怎样赔偿社保医保 具体多少钱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减压阀”,是维系社会和谐的一条重要纽带。然而,湖北随州铁树纺织印染公司1554名退休老人因为公司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破产后退休职工养老金锐减,不得不经历一连串的集体上访,最终走上民告官之路。
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中将效率优先原则绝对化,造成社会公平缺位,加上劳动保障部门缺少刚性手段,以及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职工对未来权益顾及不到等因素,职工社保权益被架空的现象比较普遍。
“随州社保第一案”敲响警钟
湖北铁树公司曾是随州市最大的国有企业,2002年12月宣告破产。令全厂一千余名退休和内退职工没想到的是,从2003年元月开始,他们的退休金突然减少了109元到156.56元不等,人均减少127元。
铁树公司早在1988年就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企业破产,退休金何以锐减?退休职工们四处走访才了解到,在企业破产前,铁树公司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瞒报、少报了缴费基数,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自己支付。企业一破产,就无人支付这部分“差额”了。
每月100多元的退休金对这些老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从2003年1月开始,1000多名退休职工不断到相关部门上访。长时间上访没有任何结果,这些老人却熟悉了社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便开始了漫长的“依法维权”之路。
2005年6月21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依法审定1554名退休人员自1996年至2002年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履行责令铁树公司破产清算组补缴相关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职责。
这起历时两年多、涉案人数1500余人的官司似乎已经一锤定音。然而,记者采访时发现,官司虽已终审,问题却远未解决。退休职工代表说,二审判决已经半年多了,执行却不见动静。
令人更加担忧的是,铁树公司职工社保权益被架空在全国并非个别现象。基层社保工作者说,社会保险政策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前有许多企业是协议缴费,并没有依法足额缴纳。
资本与民生孰先孰后
记者在调查中看到,企业少报、漏报、欠缴社保费用的现象非常普遍。湖北省有关部门对天门、荆门、荆州、咸宁、孝感五市的市直企业参保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养老保险参保户数占当地工商登记户数的比例不到10%,最低的只有2%;占税务登记纳税户数的比例不到30%,最低的只有5%。另一方面,伴随国企改组改制力度不断加大,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暴露得越来越多,全省仅养老保险欠缴保费就有45亿元。
虽然许多地方反复强调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和基金征缴的紧迫性,但同时又强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要考虑一个地方的实际情况,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牺牲社会保险,强调企业发展。有的地方以为外来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创造“安静日”为由,为部分企业逃避缴纳保险费创造“避风港”,有的地方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优惠条件。另一方面,“老板”即资本所有者是社保扩面的阻力之一,由于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老板”们往往把缴纳社保费当作企业的成本能省则省。
针对以损害职工社保利益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现象,一些基层社保干部提出,在当前体制下,应该将基金征缴作为政府的硬指标,增强考核的刚性。孝感市孝南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唐道文说:“建立和谐社会应该将社会保险作为评价政府政绩的核心指标。”
“围桶战术”凸显法治尴尬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早有强制性规定:1993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对单位和职工不缴、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对缴费基数与强制性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监督、管理职责。
尽管法律对社会保障早有刚性规定,但是这种刚性还十分脆弱,劳动保障部门对此深感无奈。随州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孔祥迎说:“接到法院的判决,我们觉得十分委屈,说我们不作为是不可能的,劳动保障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来扩大征缴面,提高基金征缴率,但是我们没有强制手段,法律法规与实际运作不能对接。”
事实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加强社会保险的征缴采取了很多措施。唐道文用“围桶战术”来形容他们的工作:通过舆论和典型案件曝光,通过与企业主开联席会议寻求互动平台,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动,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等等,不断给企业施加影响,促使其参保缴费。像孝南区一样,中部地区的基层劳动保障部门普遍都是靠“跑断腿、磨破嘴”的方式来加强征缴。但是,谈到法律刚性,他们都说,不可能刚性执行,也不能刚性执行,只能循序渐进。
因为职能部门的征缴手段过于弱化,造成社保基金缺口不断扩大,基金压力越来越大,这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保险面临的首要难题。据了解,去年湖北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达20亿元左右。基层社保干部呼吁,完善社保体制关键是要完善社保立法与执法体系,以法治精神实现社保体制的刚性。
“饭碗”大于保障的无奈
社保权益得不到真正落实,也有职工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面对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社会保险的需求往往让位于就业岗位的需要。本来,企业主不给办社保,职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请监察,甚至可以请求法律援助,但是他们却往往保持“沉默”,特别是在新兴的私营企业里。对此,许多职工给记者的回答是:能够找到“饭碗”已属不易,谁还有勇气为今后的保障跟老板“翻脸”呢?
另一方面,与社会保险相比,职工对当前收入的要求更为迫切。目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五项保险的费用合计占到了工资总额的40%左右,全部缴纳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对职工当前的收入预期也影响很大。
采访中,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讲了一件事情:一个招商引资的新企业,社保部门已经做通了老板的思想工作,准备参保了,却遭到全厂60多名职工的反对,他们不愿意参加社保,因为他们宁肯领到更多现时的工资。唐道文对记者说,尽管各级政府以开会等形式反复强调参加社保的重要性,但这些工作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职工参保的积极性还是不高。
综上所述,尽管职工社保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困难或阻力,但这项制度必须往前推,因为它是一种保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记者 皮曙初 袁志国)
Ⅹ 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若企业未给劳动者依法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不要企业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补缴社保,若企业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