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以前是在企业单位上班的,单位上也有买社保,但是我现在准备考公招教师。请问:以前买的社保是否应该...
你在企业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是计算工龄的,并且和你的教师工龄合并计算,如果不缴纳养老保险,就只能从你做教师工作开始计算工龄,现在教师也要缴纳养老保险了,并且不久会取消双轨制,合并到一起,
2. 进入事业单位编制后,原来在企业买的社保怎么办
1、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2、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3、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2)教师编的社保与企业的社保能同时缴纳么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1、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2、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3. 关于事业单位在编教师是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合理
一、“企业单位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5年”正解是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累计内交满容15年,不是只用交15年。
二、“在编教师工作20年”虽然没交费,但是有20年的工龄,这20年专业术语叫:视为缴费年限,是交费年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计算退休金高低的重要依据。
三、“去做其他企业工作”单位应该按照《社保法》交费,专业术语叫实际缴费年限。那缴费年限就很长了。退休金的计算与你的缴费金额大小,缴费时间长短(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当年的社平工资有关。
可见,这20年还是很重要的,决定你以后是喝稀饭,还是喝啤酒。。。。。。
4. 我一个人做两份工作,交两份社保(浙江省企业社保和教师事业单位社保),要怎么处理
社保只能一个额交,一个名额领!
即然新单位,学校教师此较好,就在学校交吧。
企业那边的社保停了吧。
5. 单位给缴纳社保可以参考今年的教师招聘吗
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取得《教师专资格条例属》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核前取得学历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证明(注:由于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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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上中旬发放给考生,如果个别考生未能在报考单位组织面试前拿到教师资格证书,但已在教师资格认定所报教育局资格审核合格,可向认定所报教育局申请先开具教师资格认定审核合格的证明),否则招聘单位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二)招聘对象须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所学专业应当与招聘岗位计划一致。
(三)对报考乡镇及以下教师岗位的报考人员,专业对口,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免笔试。如确有需要,可由招聘单位商主管部门增设筛选程序,筛选方式和结果公开。 (四)高层次、急需紧缺教师引进可按照桂人社发〔2011〕 155 号文件执行。
6. 请问一下,在编教师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的五险一金和私立学校或者一般公司里的五险一金有什么区别
1,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每个城市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总体来说,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都会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高。
2,划分标准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是按照职级的,事业单位是按照职称,相对来说事业单位人员比较容易晋升。
3,缴纳种类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而企业职工不一定有。
4、医保报销程度不一样。事业单位人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报销程度高,同等缴纳事业单位人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多。
五险一金的办理:
1、社保、公积金开户: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办理社保、公积金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公积金开户后会取得单位公积金登记号。
2、增减员: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五险一金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公积金账户为两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在两个账户中都必须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以确保五险一金的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五险一金缴费:如果企业、银行、社保/公积金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五险一金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险一金管理机构现场缴费。
7. 我是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请问我还可以入社保吗
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后,如果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新的用人单位回为你缴纳。答
一、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可以找代交社保的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二、如果没有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可以也自由者的身份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具体操作方法是:
1,可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失业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市本级参保企业人员到市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
2,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缴费年限可以同以前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保管档案单位代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8. 在编教师有社保,还能再参加其他单位的社保吗
不能。随着信息化程度提高,每个人的社保记录都在系统里记载,不能重复参保。过去重复参保的的,不能重复享受待遇,会把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不予返还。所以,重复参保这件事是挺亏的。
9. 请问: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单位给缴纳的社保能不能合并
同地区可以,异地不可以。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9)教师编的社保与企业的社保能同时缴纳么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