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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社保缴费年限

发布时间:2021-03-11 18:20:08

1. 河北省社保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河北省社保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三十周年、女满二十五周年。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 社保缴费年限

你在A地缴纳了8年社保,然后又转入B地缴纳5年社保,之后又转到A地缴纳3年社保说明你缴费已经16年超过了15年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在本地缴费超过10年就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当地的市社评工资计算的。

3. 社保缴费年限怎么算

按理说工龄和社保缴费年限应该是一致的。社保的人说一社保缴费年限为主版,工龄为辅权。但是人才或职介说以工龄为主。现在比较纠结,但是我看算退休金的时候是按社保缴费年限计算的。并没有提到工龄的问题。具体的我也希望有个明白的高人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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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河北承德个人缴社保每月多少钱

1、如果是本地城镇户口可以自己到社保局办理并了解相关费用
2、如果非本地户口可以找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交最低基数的情况下,社保费企业加个人一个月大概1476

5. 河北承德还有北京的社保和医疗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为了不断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的医疗保障做出安排;坚持广覆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个人(家庭)自愿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相衔接。 (二)目标任务。全市各县、区2008年都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覆盖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参保范围。具有本市统筹地区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包括: 中专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本文规定的“周岁以上”均含本周岁,“周岁以下”均不含本周岁)未在校的未成年人及学龄前儿童;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无工作单位的老年居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残疾人员;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人员。 长年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属地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视同或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原则上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一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双桥区、双滦区和营子区统一实行市本级统筹;其它各县实行县级统筹。 三、筹资水平和补助办法 (六)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并考虑当地居民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恰当确定筹资水平。市本级筹资水平确定为: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为每年每人350元,18周岁以下为每年每人150元。各县的筹资水平可参照市本级自行确定。 (七)补助办法。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标准,对参保居民的个人缴费,分年龄段、分群体、按年度给予补助。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政府对参保居民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0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省财政分别补助40元,市财政对市区补助20元。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二级以上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中央、省财政分别增加补助5元,市财政对市区增加补助10元;对其他低保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中央、省财政分别增加补助30元,市财政对市区增加补助80元。 市区参保居民的市财政补助部分,采取市和区分级补助的办法,由市和区各承担50%。县级人均可用财力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市财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助范围和额度。 四、参保缴费和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缴费。全市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的时间统一确定为每年9月份开始至当年的11月30日前结束,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根据少年儿童的入学和毕业时间,对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托幼园所的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相应享受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入托儿童以学校和托幼园所为单位,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国家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制定税收鼓励政策。 参保居民应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逾期3个月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次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办理手续,实行参保等待期,具体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九)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未出台前,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适当进行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其他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当地医疗消费水平,自行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参保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患白血病及恶性肿瘤的,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其他统筹地区可参照执行。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比例分别负担,报销水平可以控制在50%-70%,具体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 对参保居民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可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十)基金管理与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收支两条线。每年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3%建立风险调剂金,用于调剂和弥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亏损风险。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各级财政用于补助居民参保的资金,应根据居民实际参保情况,按时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和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代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各统筹地区制定的缴费数额、财政补助数额、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自负比例等,不能适应需要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经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可做适当调整。 (十一)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建设,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提供方便、价廉、快捷的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按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给医疗保险工作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定点资格。 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特点,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管理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按定额管理等结算方式,建立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需求,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必要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分发挥现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可采取由政府出资聘用、购买服务或使用再就业公益性岗位指标等方式,充实管理服务队伍。政府同级财政要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开发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以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完善其他各项医疗保障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要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制定出可行措施,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市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 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职能。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实施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查询制度和责任业务员制度,购进药品要上网核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完善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监管办法,落实药械购销发票和清单管理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审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对工作总结评估,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统筹地区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十五)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业务;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中政府补助部分的筹集、拨付,并列入每年财政预算,解决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必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证、卡工本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优惠政策,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入托儿童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民政、残联部门要作好特困人群的统计数据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协调基层社区管理机构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低保和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登记、年审等管理工作;发改委、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 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组织的作用,制作各种便携、简易的宣传挂图、宣传手册、传单等,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分发到每个居民家庭;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公益宣传,开辟专题专栏,以多种形式广泛持久地进行宣传,切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从而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十八)确保政策待遇合理衔接。各统筹地区要按本实施意见尽快做好政策调整和待遇衔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七、附则 (十九)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二十)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是什么

国家约在1992-1995年间(各省不同)开始实行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实行账户之前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缺失,那时候已经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龄是需要认定的,但他们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于是国家规定把他们的工龄看作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即为视同缴费年限。而之后,则根据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计算年限,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以吉林省为例,吉林省是1995年7月份开始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如果某个人是1980年1月份上班,之后正常参加养老保险到2013年5月份,则他的198001-199506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199507-201305为实际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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