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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未收回的社保款

发布时间:2021-03-14 11:54:13

⑴ 员工没有办离职手续就自离了,但月初时公司已帮其买了社保,应扣的个人社保部份无法收回,那这部份的社保

你好!请抄问员工离职和袭上社保是在一个月么?如果是的话,在25号之前办理此员工的减员手续,社保扣款原则是是本月上,下月扣。也就是说为他上的社保在下月才扣。如果不在同一个月,已无法扣回的话,严格来说,可以将此人社保金额中公司承担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因为此部分已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

⑵ 扣回离职员工的社保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交纳时,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扣回时,借库存现金,贷其他应收款。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保费用用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归集核算,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企业负担,一部分为个人负担。
正常情况下,企业负担部分与工资一样计提,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科目。,个人负担部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由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科目。
离职员工,其缴纳的社保费如果确定由员工自行负担,当其仍有工资未发放时,则全额从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中扣除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科目即可。当其工资已经发放完毕,需要该员工另外交款时,则应转为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回该离职员工交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即可。

⑶ 离职员工已办理退工未转出,公司为其多缴了一个月的社保。可以申请社保局退回吗

不可以。
退工手抄续中包括社袭保停保,一旦办理了停保,那么公司就无法为这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还需要为此员工缴纳社保,需要重新办理社保新增。
社保转出和社保停保概念不一样,社保转出是指社保在封存且离开社保地状态下,办理异地社保转移;社保停保是指离职后,公司不再缴纳社保,将员工社保办理停保。

⑷ 员工离职时,其在职时单位未交纳的社保金如何补交

1.当地户口的话可以申请转到社保中心或者人才以个人名义继续交,外地户口和农户是不能自己交的,换单位了可以转到新单位继续交的

2.在人才办理以个人名义交社保是需要托管档案的,这个档案的话是要用学籍档案的

3.单位交社保不一定要求档案的,没档案的话去人才恐怕不能交的,去社保中心有可能可以的

⑸ 公司员工辞职有未缴清的社保款导致无法减员,是否还要继续为该员工申报社保

员工没有办理离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停止社保缴纳

⑹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合理吗

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因为没有及时停保而多购买了一个月社保并要求离职员工全额支付,该行为是合理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当事人办理离职时,社保在下个月就应该停止缴纳。

如果没有停止缴纳,多交一个月,这种情况,从法律上讲,该员工是不应当获得社保,而因为单位的失误给缴纳了,属于该员工的不当得利,单位是有权追回。

这种情况,如果单位是社保中心申请退回,一般社保中心是不能退回的,在没有退回情况下,当事人本人的社保也就多了一个月的得益,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不愿意或协商不成,单位还可以提起不当得利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一般会支持。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6)离职员工未收回的社保款扩展阅读;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包括:

(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2)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

(3)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无合法权利擅自使用他人之物的人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二、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

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⑺ 求救,员工离职,但社保未减少,费用产生,能办理退费吗

因为公积金托收,10号左右就已经缴费了,有人要离职,从上个月工资核算周期满版之后就开权始请事假(事假无工资),也不写请假条,只给部门领导打个招呼,部门领导也不上报人力资源部,等到公积金都交完了就来办离职,这部分钱也要不回来,财务还死较劲,真是郁闷!

⑻ 员工离职,没有及时退社保,有什么办法处理

可以去原单位办理转移社保,转移社保前需要办理停保手续。
单位办理职工停保手续:
1、登录查询职工是否属于正常参保状态;
2、只有正常参保的职工才可以办理社保停保手续;
3、办理职工停保手续不需要提交资料即可直接网上办理。
单位办理职工停保需要的时间:
单位为职工办理网上停保需要经过审核,一般提交职工停保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信息即可录入成功为职工办理停保手续。
注意:
单位职工只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才能办理停保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须由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为其办理停保。

⑼ 员工离职时单位忘收取社保费用,有权在一年后内再像员工追讨么

员工离职时单位忘收取社保费用,有权在一年后内再像员工追讨么?
我觉得那一部分费用,就应该是员工自己出的,公司向员工要也是应该的,但是员工给不给那就看员工自己了。因为这个事情毕竟是公司的失误,公司应该自己承担的。

⑽ 离职员工公司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员工交回的社保款会计如何做账

离职员工公司继抄续为其缴纳社袭保,员工交回的社保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社保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2、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3、收回社保款时: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如果不计提离职人员社保款,

1、缴纳时直接做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2、收回社保款时: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0)离职员工未收回的社保款扩展阅读:

会计分录的编制方法为:

1、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2、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3、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4、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5、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会计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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