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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交社保不按工资基数交费吗

发布时间:2021-03-16 03:56:19

Ⅰ 公司给员工交社保一定要按工资来交吗

要按工资来交。

如果本人工资低于了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低的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如果本人工资高于了当地最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按照当地最高社保缴费基数缴纳。

你的缴费基数是1500元,所以社保按1500来交不违法。

最低缴费基数是社保缴费基数的60%,最高缴费基数是社保缴费基数的300%,各单位企业按照自身与员工的经济情况,在规定的社保基数范围内(60%-300%)选定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缴费基数,然后按照各险种的比例购买。只要不超过最低基数与最高基数,社保就没问题。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Ⅱ 公司缴纳社保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可以要求补交吗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

《中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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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先生在昆山的一家公司工作了10多年,公司一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他缴纳社保。后来,他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理由是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拿到离职证明后,陈先生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该公司一直未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这件事情上,你可能会认为陈先生一定可以拿到他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但实际上,仲裁委却驳回了陈先生的仲裁申请。

在仲裁申请被驳回之后,他又到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结果他的诉讼请求同样被法院驳回。

单位明显做得不对,仲裁委和法院其实不是有所偏袒吗。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

法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单位恶意不交社保,个人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后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但陈先生遇到的情况,并不是单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没按实际工资基数来交,这种情形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补缴社保。

而要求补缴社保,应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其实像陈先生这样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并不少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曾下发文件作出了规定和解释。

根据这份文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人仲委[2017]1号)

由此可见,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和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问题。

Ⅲ 企业缴费社保为什么不是按实际工资来缴费的

按规定是:劳动者的工资在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社容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的300%按社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但大多数民营企业不管工资高低,都按最低标准,即按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社保部门一般也不管。

Ⅳ 1.企业为员工交社保一般会按最低缴费基数交,是吗2.所有员工缴费都一样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保是按员工实际工资内缴费,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容才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按照规定是要求:
工资高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员工实际工资缴费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
现在大部分企业都只交最低基数,效益好的单位可能会交高点,普通的企业都是交最低基数的。
某种意义上来说算合法吧。。。

Ⅳ 社保缴纳基数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按实际工资缴纳吗

社会保险是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用人单位只能申报一个缴费基数,也就是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网传所谓以前按照“最低工资”扣社保的说法不成立,职工社保费用一直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交多交少,始终都只跟工资总额有关。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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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报,不能低于社保部门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

2、仲裁现在不受理社保费争议。即使之情受理时,也只管单位与个人是否缴纳社保费,而不裁缴费多少的问题。

3、可以咨询下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这样是否适合。

4、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是现金领取还是银行代发。银行卡明细应该可以证明自己的实发工资数额。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可以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从当地的社保局查询最新的社保基数。此外,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软件查询全国的社保基数

Ⅵ 我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能不能全部按最低的缴费基数缴纳

你可以从工资组成上找找。有很多项目是不列入工资组成、不计算在缴费基数内内的,你可以变更一下容工资构成,然后再核定缴费基数。

不列入工资总额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各种奖项
2、有关劳动保险盒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谈起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工作服洗补费、鲜血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买卧铺票实际改成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5、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还有很多,就不提了。但是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最好还是不要钻这种空子,毕竟关系到员工退休后的待遇问题,现在看不出来,等到退休时因为没有按实得缴纳保险而导致待遇降低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Ⅶ 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违法么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公积金,是根据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不能擅自降低或者提高。除非本人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可以按照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除此之外,必须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给予处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Ⅷ 企业能否不按职工应发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吗

不可以,如果不按应发工资缴纳则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8)私企交社保不按工资基数交费吗扩展阅读:

明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金额30000元以上的,将按三倍标准罚款。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而此次制定的新标准涉及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2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将近几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内容统一纳入并加以细化。

据介绍,在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经常会设定行政处罚幅度,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机关则会视违法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具体情况,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最终的处罚额度。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新增加的一些条文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原先所设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工作。

为保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市人力社保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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