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苏州社保个人缴费基数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7年苏州社保缴费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解读:吴江区基数最低是2660,个人支付10.5%,单位承担32.5%。不知是否能帮到你
B. 2017年苏州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7年苏州社保缴费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9%,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拓展资料:
社保的功能: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繁荣;第三是社保成为企业招揽人才的基本条件。
C. 苏州乙类社保缴费比例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缴纳说明
一、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3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员工工资的20%,员工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
二、乙类计划中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其中养老占23%(单位15%,个人8%),医疗占5%(单位3%,个人2%),工伤占1%(单位1%),失业占1%(个人1%),生育占1%(单位1%)。
D. 苏州社保比例是多少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E. 现在苏州社保缴纳标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一、2016年度参加苏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00856元(1673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364元(2697元/月)。
二、苏州市区(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的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单位交纳20%,个人交纳8%;2、医疗保险单位交纳9%,个人交纳2%(加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个人承担);3、失业保险单位交纳1.5%,个人交纳0.5%;4、生育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5、工伤保险单位交纳1%,个人不交。
F. 苏州社保个人缴费怎么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现在的社保政策覆盖的人群是越来越广了,个人也可以办理社保了,那么,2016年苏州个人交社保多少钱?小编介绍,2016年苏州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以2300元为起点,确定18个档次,最高18200元。按照20%的缴费比例计算,基本养老保险月应缴金额最低460元,最高3640元(详见附表)。
二、2016结算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按11%的比例(含基本医疗保险10%、地方补充医疗保险1%)计算,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合计月应缴金额192元。
三、上述缴费标准从2016年3月28日起执行。已在各委托扣缴银行办理委托缴费手续的市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4月份起,一律按新标准缴费,其中: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按其本人在办理参保缴费申请手续(或签订委托扣缴协议)时所选档次对应金额调整;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192元。
四、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职工生育保险费。
五、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2016年度苏州市区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凡具有本市市区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员”)。
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统筹范围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2016年度非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筹资标准为:老年居民按200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按640元的标准缴纳;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和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2016年度苏州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市人社局苏人保规〔2013〕2号文件规定,2016年度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每人10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学生中,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