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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优惠

发布时间:2020-11-25 23:41:19

⑴ 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而是每月给社保补贴,那么这个补贴能因为政策减免吗

不管签了啥,公司不交社保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公司缴纳社保,但是公司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退回社保补贴。至于少给或者不给,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缴纳社保,他们能少缴那是他们的事情。你可以要求公司正常缴纳社保,不缴是违法的,一告一个准。

社保公司补贴政策吗

1、帮助“4050”人员自主创业。积极为“4050”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4050”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鼓励各类企业吸纳“4050”人员就业。对合法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4050”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4050”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4、提高“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4050”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暂定不超过3年。
5、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与相应的培训补贴。
6、职业介绍补贴政策。“4050”人员可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中介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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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享受社会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4、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6、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1)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2)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3)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3)企业社保优惠扩展阅读:

一、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程序

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⑷ 公司给员工交社保国家有补贴吗

没有,公司给员工交社保是法定的义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本条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一般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未缴纳的社保直接补偿给劳动者的请求,予以驳回。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请求虽会支持,但由于社保机构明确不办理补交业务,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在实质上是无法实现的。

(4)企业社保优惠扩展阅读

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1、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保机构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社保征收机构对未缴或欠缴用人单位的强制措施。

⑸ 国企下岗职工40、50人员社保优惠政策

40.50是指国企或者集体单位的职工,因为企业改革,改制,或者破产造成职工下岗,分流到社会上的人员,造成失业,因为年龄偏大,技术单一,再就业很困难的职工,国家给予一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助,在政策出台的当年,女满40岁以上,男满50岁以上,称为40.50人员。

也就是男1957年之前,女在1967年之前出生的失业职工。国家给予补贴三年,各个地方的政府,也有很多延长补贴时间的,这个40.50,是一次性核定的,并不是以后达到40.50,就可以得到补贴。

(5)企业社保优惠扩展阅读: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⑹ 什么是困难企业社保优惠,有什么条件

一、困难企业认定的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参加审核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后的困难企业的认定材料返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困难企业认定后的材料返回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困难企业认定的例会制度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制度,收到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的申报材料后,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主持召开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报送的困难企业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困难企业认定例会召开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会议召开的前一天通知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三、困难企业认定的责任落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对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要确定分管领导,分管领导要参加困难企业认定例会,代表本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四、困难企业认定的工作配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省政府、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的规定,把稳定就业作为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力配合,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一、单位新参保登记申报 1、 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办事处才提供); (5)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劳动合同);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证明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8)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参保业务表格及资料的U盘一个; 备注: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须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参保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 2、参保单位到社保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须提供纸质和电子资料)、《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可在XX区社保局网站上下载) 3、 参保单位带齐所需纸质及电子资料到社保局参保管理窗口审核 (1)办理人员审核单位所交纸质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填写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情况表》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2)校验参保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重庆XX区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是否规范; (3)经审核合格,办理单位新参保登记手续

⑺ 企业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相关政策]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 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先补助3000元,待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后,再次补助2000元。
第八条 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还应当提交《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证书编号SFXXXXXX);
(三)被招用失业人员的《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样式附后,以下简称《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审批表》);
(七)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再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报告;
(二)前次申报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批复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可在规定截止时限后的1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岗位补贴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所需设备、物资和办公用品,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规定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2006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3〕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招用失业人员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按照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7月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用人单位,其剩余补贴期限按原批准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批表 (表略)
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花名册 (表略)
招用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汇总表 (表略)
附件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⑻ 重庆小微企业社保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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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要缴纳哪些税费?
2015-01-2309:57中国投资咨询网A-A+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稳步增长,社保缴费基数也在不断调整。进入2015年以来,福建、江西、天津、重庆等省市纷纷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主要由企业和个人缴纳,而根据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的测算,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我国的社保缴费率在全球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是东亚邻国的4.6倍。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稳步增长,社保缴费基数也在不断调整。进入2015年以来,福建、江西、天津、重庆等省市纷纷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强制征收范畴,因此社保缴费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支出,面对不断上浮的社保缴费基数,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民营企业叫苦不迭。实际上,不仅仅是社保费用,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让一些小企业身上的压力越来越大,政府给小微企业“减负”的力度似乎还不够。
小微企业要缴纳哪些税费
北京一家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荀先生向本报记者抱怨他所在的公司社保负担过重:“公司近一半的利润都被社保吃掉了。”他认为,社保基数的调整根本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他的公司作为软件企业并无太多抵扣项,营业税之前是5%,现在是6%,实际上企业的税赋增加了。
一位从事批发零售的私营企业主王先生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除了社保费之外,公司要缴纳的税费名目繁多: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等。虽然这些税费支出尚在承受范围之内,但由于所处行业环境恶劣,他的公司在2014年最终还是处于亏损状态。
王先生对记者说,现在实行增值税政策,本来进项税是能全额抵扣的,由于当前企业盈利很困难甚至亏损,如果全额抵扣后纳税负担则变重了。“营改增”给很多微小的、没有进项税的企业增加了大量的税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德勇表示,从大口径来看,我国的宏观大口径税赋水平跟发达国家差不多,只是统计方法不一样。但是,我国企业要缴纳的各种“费”却很多,因此企业感到税费负担沉重。
据经济建设司2013年7月22日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产业经济运行分析及建议》报告,当前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综合考虑税收、政府性基金、各项收费和社保金等项目后的税负高达40%左右,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居全球高位。
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主任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当前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适用税率基本相同,但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税费比重相对其销售收入和企业规模而言,尤其是表现在事实上的其他费和非税负担却明显重于大企业。2012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72%的被调查企业主观感受税收负担沉重,认为当前国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元认为,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迄今30多年,在各项降税减负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越减越重。在2013年企业利润普遍下滑,同时作为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营改增”今年以来继续扩大地区和行业试点的情况下,地方税收仍然维持着15%的高增长。而除了国家税收,企业还面临其他各种税费,很多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60%,一些地方的行政性收费很高。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5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为何多次“减负”效果不彰
这些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此外,还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明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然而,实际上这一系列政策对从事实体经济尤其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来说没有起到多大作用。以月销售额2万元为企业税收起征点,也只能对家庭作坊或小型商贸企业起到扶持作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代表表示,多年来,中小微企业面对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人民币汇率不断提高,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重等多重压力,利润越来越薄,转型升级困难重重,很多企业生存与发展陷入了严重困境。
刘汉元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多年前,国家制定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12字方针,但在落地执行上不是很到位。尤其是,虽然税基宽了、征税严了,但税制还不够简,税率还不够低,还有进一步优化与调整的空间。
谈及企业税费负担重的原因,刘汉元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中小企业不利;第二,社会保险费负担较重;第三,核定征收不规范;第四,收费约束不够,且太多太乱,出现很多“糊涂账、无底洞”;第五,中小企业的遵从成本与利润之比要高于大企业;第六,国家优惠政策多流于形式。此外,国家也没有一个真正广泛的公共决策机制,企业缺乏参与决策的通道,更缺乏与政府、媒体、各类行业协会组织足够的信息沟通能力。当企业利益受到侵害而无力抵抗时,很难利用正当的制度性措施维权,部分企业往往就被迫采取偷税漏税等非正当手段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些机会主义行为,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整体发展更具“杀伤力”,也客观上鼓励、助长了政府部门的乱来行为。
企业税费减负应从哪里着手?
上述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荀先生认为,营改增从进项抵扣来讲,其合理性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从中小企业的发展实际来说,他更希望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区分行业和规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能不能依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营业额,来制定相应的社保标准?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利润较低的企业,是否可以设定不同的档次和标准,以确保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就业的问题。”
荀先生告诉记者,他了解到,在欧洲,像家乐福这样的大超市和私人开的小超市,所缴纳的税费比例不同,此外,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和营业时间也会按其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中小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大型企业竞争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希望政府从税收等各方面优化非公经济的发展环境。
上述从事批发零售的私营企业主王先生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税务立法还算完备,但是税务部门有时候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比如,我们公司因在财务交接过程中不慎把增值税发票验证期错过,事后我们积极补救,找到了税务所、税务分局,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本来按规定应在4个月内可以批复使用,可是已近八个月也未见批复。办事效率实在是太低了!”
刘汉元给出的建议则是,一是国家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真正实现从根源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是管住“政府这只手”,真正建立约束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抵制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的通道,并通过国家制度保护中小企业的这种反馈和博弈能力,逐渐形成举报受理、责任追究的畅通体系和机制。三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机制与作用。“管得过宽、控制资源过多、面面都要有所作为,其结果一定是财政开支最多,税收负担最重。特别是经济疲软、税收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税收负担感就更显强烈。事实上,税费减免和税制改革工作是经济景气时候更应该和更有条件去做的事情。”

⑼ 中小微企业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因此,在2020年2月-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政策,也可以惠及按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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