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广东佛山养老保险各年度基数
这个没法具体回答你的
涉及到基数的社保包含了职工社保、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其中职工社保个人缴费基权数是当事人上一年度月均收入结合当地本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每个人收入不一样其缴费基数就有差异。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当事人在当地社保本年度限定范围内自由选择。
所以建议你依据自身参保种类向当地社保机构查询、咨询你本年度缴费基数或者可供选择的范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② 2019年广东省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6社保的缴纳金额是根据你的工资基数和年限以及回所在的城市来计算答的
比如:上海,工资3500元
单位缴纳1225元,个人缴纳367.5元,差不多个人缴纳三成,公司缴纳七成
一般来说,都是当年缴费比去年的缴费基数要高些,如果遇到当年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低于去年的平均工资,也是维持缴费基数不变。
③ 2014年7月-2015年6月广东省社会保险各市的缴费标准及缴费基数及五险的比例(公司和个人)
广州社保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比例:外资单位20%,省属单位18%,私企单位12%;个人8%,。医疗险:单位比例:7%,个人2%。失业险:单位比例:0.2%,个人0.1%。工伤: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生育:单位比例0.85%,个人不用缴费用。重大疾病:9.83。广州社保缴费基数2015分为上限和下限两个范畴,上限是缴费基数的300%,下限是缴费基数的60%。其中,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来计算。
④ 2019年广东省社保基数调整
保险小编帮您复解答,更多疑问制可在线答疑。
南京市企业职工五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增长水平,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7月起调整。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职工2018年度(2018年7月—2019年6月)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如下:
⑤ 广东东莞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东莞社保局最新通知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东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广东省2014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职工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
详情咨询0769-12333。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⑥ 广东社保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规定,广东省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⑦ 谁能给我说广东省各个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一、缴费基数
(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80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48元为缴费基数。工资薪金在948元至6546元之间的,按实申报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即94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之间选择。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8%,其中单位19%、个人9%。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按20%计征(为方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及个人帐户的记录,把按20%计征分划为单位缴费即统筹部分按12%,个人缴费即个人帐户部分按8%);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以上四个险种的综合征缴比例为24%,其中单位15%,个人9%。
三、申报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于10月15日前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时,同时申报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综合征缴比例,计算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本单位用工人数实名制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人员有变动的应同时填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变动表》(以下简称《表三》)。《表二》或《表三》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应与表一填报的应缴费工资、薪金总额相一致。
个体工商户申报缴费时,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缴费单位按规定需填报的表格一式三份,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申报确认后,退还缴费单位一份。缴费单位应与10月25日前,凭经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确认接受申报的表格(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携带《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及资料更改手续,否则将无法记录个人帐户。
(三)从11月起至下次调整止,缴费单位当月参保职工的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与上月相同的,只需填报《表一》;当月参保职工和缴费工资总额有变动的,需同时填报《表三》,并按上述的报送时限和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