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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年限

发布时间:2021-01-28 02:55:37

㈠ 事业单位社保要交满多少年

累计缴纳满十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内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容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年限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

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㈡ 上海事业单位 社保缴费年限

上海中公为您解答:
是要退回的,已交社保金中养老金部分比重比较大,以下主要是上海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方面的政策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㈢ 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国有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经调动或被录(聘)用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原单位为其在企业工作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不得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原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按正常程序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其中,原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时间应作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属于被本单位录(聘)用的,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㈣ 1,事业单位自动离职,办社保时,过去的工龄不视为已缴纳年限吗

1.离职前,如果单位没有办社保,过去的工龄不视为已缴纳年限!

㈤ 事业单位人员什么时候开始交·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从2014年10月开始个人交保险。

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5)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年限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

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

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㈥ 事业单位辞职后社保续交,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自动离职的,仅可以从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个人缴费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按照法定程序辞职的,之后有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之前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与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6)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年限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㈦ 我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已经缴纳了10年的社保,辞职后能不能续缴。

辞职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社保缴费方式:

1、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可以由单位继续缴纳职工社保。

2、自己开设公司的,可以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到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门办理单位社保证,再为自己在公司缴纳职工社保。

3、不再继续工作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个人缴纳社保,有两种方式:

(1)城镇户口在户口所在街道,农业户口在户口所在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居民或者农村养老、医疗保险,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在个人存档案的人才中心或者职介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本人拿身份证、户口本、存档证办理。

(7)事业单位社保缴纳年限扩展阅读:

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2)由于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2、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3、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

4、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5、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劳动者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享受社保待遇





㈧ 事业单位人员缴纳社保满十五年,辞职后能不能享受养老金政策有何依据呢

我曾经从事人事工作多年,比较熟悉社保和退休工作。看到你的案例,还是想结合自己的认识,给你一些建议或忠告,供你参考。

既然题主很笃定地说自己已经交足了15年的养老保险,那么无论今后是否离开事业单位,将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是肯定没问题的。因为完全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两条法律依据。一、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认为以你的案例而言,从事业单位辞职,只考虑这一点,难免有失偏颇,或者说还远远不够,你的当今之计,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其实,在事业单位工作并退休,和企业相比,单就在职待遇、社会人脉、工作及生活压力、退休待遇而论,就已经是很多人羡慕,甚至是梦寐以求的事情。而题主你却要辞职,令人费解。从你的描述中看到的是你的疲惫,而不是有更好的职业定位,不知遇到了什么问题,是否可以解决。从你的描述中分析,你至少也是四十岁上下的中年人了。在这个年龄做这种转换,我劝你还是应该三思而后行。毕竟在事业单位辞职,不算小事,影响到你一生职业生涯的路径,职位锚的重新定位,事业发展,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及退休后的待遇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应该是个慎重的决定。

㈨ 事业单位社保里视同已缴年限怎么跨省转移非常感谢!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内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容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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