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保怎么办转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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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你要把你的社保关系转到新单位去,由新单位继续替你交社保,如不转,你不在老单位了,老单位不可能再替你去交了
㈡ 社保转移是什么意思
社保的转移单上是转出未转入显示的是自己的社保状态。
意思就是指原单位已经为离职职员办理了中断缴纳保险并且进行了减员处理,离职职员各保险处于转出状态,有可能是系统内转出也可能是系统外转出,证明了该职员已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保险关系已经从原工作单位转出来了。
未转入是指还没有单位接受该职员的保险关系,或新工作单位还未把该职员的保险关系接过去,只要新单位接受了就可以了。因地域不同,办理手续会有所不同,具体办理办法请咨询原单位所在社保管理部门及新单位所在社保管理部门。
社保咨询电话:12333
如果该职员是打算从事的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的话,可以自己缴纳保险费用,但必须在社保中心去办理个人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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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换工作了,社保怎么转到新的单位
1、社保的转移申请在新投保进办理,不需到原投保地。
2、办理社保转移不需要离职证明,但要有新投保地的参保证明。
3、可同时申请办理医保转移,但目前医保转移只转移缴费年限记录。
4、社保与户口、档案无关。补充:社保转移是在您申请后,由社保系统内部衔接。您可以到各社保网站详细查询相关程序。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社保单位转移扩展阅读
转移四个环节
1、发凭证。
当你要离开这个城市,且肯定不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你的参保凭证。凭证主要记录三项关键的信息:一是你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你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你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是多少。
2、打电话。
有关部门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
3、办手续。
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事情就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4、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整个转移流程就完成了。
㈣ 社保转移(从单位到个人)
从原单位离职,原来单位的医保\社保\公积金原单位都会给你办理停保的,给你停保单。如果有新单位接收,新单位会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后继续由新单位给你接续缴纳各项保险。如果是处于失业状态,那么可以申领失业金,在申领失业金期间各项社保是暂时不用缴纳的,或者还有一种情况你无法申领失业金,那么在失业期间你的保险要由你个人缴纳或者暂停缴纳,不过暂停缴纳的社保在欠费期间是不享受服务的,并且以后补缴的时候还要收取滞纳金。至于公积金这一块就办理暂停就可以了(暂停期间不可以使用)以后继续缴纳就行了
㈤ 关于社保异地转移单位缴纳部分12%的问题
1、理解有所偏差,单位缴纳部分转移12%部分,不等于损失了单位缴纳部分的88%。
单位缴费部分是否转移,对于个人来说,没有影响。因为计算养老金时,不会用到单位缴费部分,不管单位缴费部分做不做转移,退休待遇是一样的,对于个人是没有损失的。
那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主要是考虑到各个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平衡关系的问题,要考虑转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的问题,所以还要转移单位缴费部分。
转移的时候,不是转移单位缴费额的12%,而是转移单位缴费基数的12%。单位缴费额等于单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一般缴费比例为20%,转移12%,已经是一半多了,绝不是损失了88%。
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和个人账户多少。
在办理保险转移的时候,不管单位缴费部分是否转移,缴费年限不变,缴费基数也不变,个人账户是全额转移的,不受影响。所以不影响以后领取养老金。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5)社保单位转移扩展阅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