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人无业个人缴宁波社保
自由职业者,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内,有具体规定容:养老保险: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失业证和2张1寸照片,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 医疗保险:办完了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上述的材料和办好的养老保险手册,到当地的医保中心的营业窗口办理。按照规定正常缴纳费用就可以了!! 2..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3.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4.具体缴费的多少,按照上面的办法,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应当承担的比例,计算一下就清楚了!
Ⅱ 外地在宁波养老保险如何交
不是宁波的户籍居民,不能申请社保自缴费。
只能通过再就业单位续缴社保,缴纳社保按是个人工资收入的总额按比例提交缴纳的。(或者挂靠单位代缴)
如果在宁波的外地人,从事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执个人营业执照去经营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参保缴纳社保。
Ⅲ 外地户口可以在宁波自己交社保吗
生育保险只能企业交,自己是不能交的,但是企业社保交满一年的话生孩子是可以报销的,累计满一年就行了
Ⅳ 外地户口在宁波缴纳社保
社保只能按户口所在地区缴纳,你在宁波工作时,是单子为你缴纳社保,你现在退出单位灵活就业,只能回家多户口所在地缴社保了,宁波缴不上了。
Ⅳ 外地人在宁波可以个人交社保
外地人买房是要交社保的,如果是之前买了社保可以转移社保,转移过去之后继续缴纳就可以了。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Ⅵ 我人在外地,想交宁波社保。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呀
答: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有三种处理办法:
1、转移。对离开宁波后在其他地区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要求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至职工新参保的经办机构;
2、保留。对离开宁波后没有继续参保,一段时间后还会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保留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再次来宁波工作时,可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退还。前提是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的是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不再来宁波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供宁波市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中 (终)止缴费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1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调整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息。
二、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的相关规定
(一)养老保险
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大病医疗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转移办法
(一)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员未到达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2.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暂不具备转移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或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且可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经补缴或折算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或享受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不具备转移条件且本人又不愿意保留的,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本人或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三)参保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本市同一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应予以续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本市不同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要求将大病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及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具体经办流程按有关规定执行;暂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暂不愿转移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并保留其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完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基金管理办法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分别归入统筹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并统筹使用。本通知实施前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其管理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全市统一仍按申报时市级统筹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待遇仍保持不变。
(二)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问题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实施中的养老保险折算标准和补缴后的个人帐户处理等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商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四)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
Ⅶ 请问社保如何从外地转到宁波来
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合法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如是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初审符合y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7)外省单位交宁波社保扩展阅读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简化就医备案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3号)
二、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一)全市范围内,将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全市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省政府规定执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曾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要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可按对应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本人补足缴费金额;也可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年限按规定的折算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
Ⅷ 外地人在宁波该怎么交社保
有3个方法可以交:
1,在单位上班,公司帮你到公司注册地社保办理缴费;
2,户口迁入宁波作为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保;
3,和宁波人结婚,作为外来配偶缴纳自由职业社保。
Ⅸ 外省来宁波打工并交了社保,原来单位的社保可以申请转移到宁波吗
你的情况是这样的,一般是不能现在社保对接的,要等到你达到退休年龄以后,才可以把你的社保关系转过来
Ⅹ 我是外地人,单位从2014年开始给我交社保,如果我在宁波交满15之后,可不可以在宁波领到退休金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内保人员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