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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籍单位必须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21-02-02 20:39:31

Ⅰ 我刚毕业,办理了上海户口,单位不给缴纳社保,那我如何以单位名义去自己缴纳社保 谢谢。

给办了户口但是不给交社保?这是什么单位丫,该不会是为了落户口所以签了假合同专,人家实际不接收你工作属吧。这种情况没办法。

但如果单位真的跟你签了合同和你具有真实的用工关系的话,单位是必须为上海户籍员工缴纳社保的,如果另有隐情,你还想以单位名义交社保,那一定要与单位协商,因为一定要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的,而且交保险都是定期存入指定社保银行存款账号,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

Ⅱ 上海私企如何为非上海户籍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

上海本地城镇户口,社保缴纳五险一金(公积金),外地城镇户口缴纳版同上海本地城镇户口。权
上海本地农村户口,社保缴纳三险,有的单位可能不给缴纳公积金。外地农村户口同上海农村户口。
各项缴纳比例社保会直接按照你们的工资标准划扣,具体可参见12333的网站,有详细名目。
第一次去社保要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待缴社保员工工资表、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Ⅲ 我刚毕业,办理了上海户口,挂在一私企,单位不给缴纳社保,那我如何以单位名义去自己缴纳社保 谢谢。

用单位名义交不划算,你可以去社保中心问用个体名义交需要什么手续.看看能不能方便点.

Ⅳ 上海户籍 单位只交综合保险

上海的综合保险只对外来就业人员适用,
本市户籍劳动者必须交纳社会保险,单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综保与社保的差别相当大,简直就是两码事,
就算上海人能交综保的话,那也等于白交。

Ⅳ 上海五险一金是否是单位必须强制缴的

基本原则:
2011年7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012年4月1日起,本市将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保参保范围。
缴费规定:
外省市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外省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沪府发(2011)26号
沪府发(2011)27号
沪府发(2011)28号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
至于公积金,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公司可根据自己情况缴纳或者不缴纳,以上信息来源于上海市社保局,如有其他疑问可到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和咨询,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Ⅵ 我是上海户口,也在上海上班。是否公司必须为我缴纳四金

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版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权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

单位方式参保,以实际工资作为交纳基数。

Ⅶ 转上海户籍社保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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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保主要包括三种人群:本市回户籍、外地城镇答户籍、外地非城镇户籍。本市户籍和外地城镇户籍缴纳五险,外地非城镇户籍只有三险(缺少失业和生育保险)。这三类人员在社保系统中分别归属不同的子系统。
具体你缴纳的是五险还是三险,在网上是查不出来的,必须在社保中心查,到工作单位人事或财务那里也能知晓自己缴纳的是几险。
按上海的规定外地户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在外地缴纳的社保是不能转移到上海来的。但是当你的户口迁到上海以后,还是可以转的,前提是你先缴纳上海户籍人员的社保(哪怕只交一个月),建立一个新的账户,接着就能把江苏的社保转过来了。

Ⅷ 最新的劳动法条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公司是否必须为其缴纳上海社保有相关劳动法规定吗

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6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述调整政策作统一发布。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Ⅸ 我是上海本地的我现在工作的单位不给缴纳社保

异地用工社保如何缴纳?文/洪桂彬某外商投资企业HR咨询:我公司全国各地都有办事处,而公司总部也就是注册地在上海,请问公司给异地工作的员工缴纳综合保险是否符合劳动法?现有在天津办工作的一位员工认为,在异地工作公司应该为员工缴纳当地保险,请问如果这位员工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有胜诉的把握吗?期待回复谢谢!答复:本例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办事处的主体地位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据以上规定,如果不开展经营,只是联络和办事的机构(办事处),既不属于分公司,也不属于分支机构。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原《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当时公司设立办事处须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以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可见,新情势下,外资企业设立办事处无须经工商登记,但只能从事联络咨询工作,不得以办事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二)异地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施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你单位总部注册在上海,由于办事处不属于分支机构,所以在当地缴纳社保缺乏主体条件。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上海公司,则在上海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由于社会保险缴纳与用工登记手续紧密相连,因此,在外地办事处工作的员工若为非上海户籍,你单位可以为其缴纳综合保险而无须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三)劳动仲裁的诉讼主体资格与履行地的证明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根据现行法,申请劳动仲裁适格主体主要包括: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人员、台港澳人员和定居国外人员。4)非法用工单位和童工事故伤害涉及的主体。办事处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办事处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因此,你公司员工若申请仲裁只能以上海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员工向上海公司申请仲裁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法律确认了履行地优先的管辖原则,但司法实践当中,仍然要求劳动者承担履行地的证明责任。对公司来讲,若在天津遭遇仲裁,可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便利在上海解决争议。编后语:企业异地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常常出现公司总部愿意为异地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与此同时取消公司注册地的社会保险缴纳,此蕴含一定的劳动争议风险。假如用工登记在上海,实际上班在深圳,员工保险在深圳缴纳(许多公司通过委托外包公司代缴的方式操作),由于上海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员工未来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可能会得到仲裁支持。建议企业要求员工提供每月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作为免除公司总部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的凭据,并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社会保险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此有利于预防争议及将企业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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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公司说上海市现在开始强制缴纳个人社保了,所以想问问相关问题

1、社保有城保和镇保,城保是五险,镇保就只有养老,工伤和医疗。
2、社保是可以转移合并的,转走是全部转走的
3、下家公司会在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为你交社保,等你工作稳定了再把社保转移过去就行了。
假如是在不同的城市之间转的话,流程是:
在A城市缴纳社保,离开A城市时,你只要到A城市参保缴纳地社保局办理迁出社保办理一张社保迁移凭证,然后拿这张迁移凭证到B城市工作单位的缴纳地社保局申请异地社保帐户合并即可,迁移合并的社保,并不影响你的累计缴费年限。
假如上海跨省转移的话,流程就比较复杂。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3、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
4、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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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户籍单位必须缴纳社保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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