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公司社保 > 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交社保

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交社保

发布时间:2021-02-11 08:51:48

⑴ 劳动仲裁期间,社保可以停缴吗

停交并不等于缴纳,不要说劳动仲裁期间,任何时候都可以,只要停交社保缴费年限就没有累计。

⑵ 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申请人接到用人单位通知,要求向单位补交个人缴纳社保部分金额,方可补交社保

这个知道君它是电脑,不准的!具体你问问法律援助12348

⑶ 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仲裁其间劳动法规定给交社保

法律规定,非劳动者的原因而不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全额工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当通知员工是否续签。从你们的情况看,企业已经违法了。你们可以主张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全额工资。如果你们没有证据证明你们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去申请仲裁,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请求的。

⑷ 劳动仲裁期问社保谁交

公司代缴,给社保。公司人员带着公章,去社保大厦,填表后缴款。
劳动仲裁判公司补缴社保,而不是补给你们个人的损失,所以公司应补缴给社保,而不是给你们个人钱。
看下文第六条,这是北京的规定,其他地方应差不多。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
五、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问题
根据18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2007年至2010年缴费年度内,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仍有困难的,2007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0%;2008年缴费年度可选择45%;2009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0%;2010年缴费年度可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申请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已经缴纳部分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六、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一)2005年缴费年度(含)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再变更。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被保险人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保险人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计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部分,均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补缴公式见附件二)
七、本意见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G同+G实
其中:G同=C平×Z同指数×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为“基础养老金”;
(2)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X1993,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二:
B全补=X1×B1×C0/C1+X2×B2×C0/C2+……+Xn×Bn×C0/Cn
B个人补=X1×b1+X2×b2+……+Xn×bn
B单位补=B全补-B个人补
B全补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费用;
B个人补为被保险人个人承担的补缴费用;
B单位补为用人单位承担的补缴费用;
X1、X2、……X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C0为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C1、C2、……C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
b1、b2、……bn分别为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其中,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为5%;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为6%;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为7%;2003年1月至今为8%)。
历年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分别为:1992年10月至1993年12月为2%;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为5%;1998年7月至2005年12月为11%;2006年1月至今为8%。
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1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
附表2
1991年至2005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一览表
年职工平均工资(元)
19912877
19923402
19934523
19946540
19958144
19969579
199711019
199812285
199913778
200015726
200118092
200220728
200324045
200428348
200532808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⑸ 劳动仲裁期间社保欠缴的费用谁来承担

如果劳动合同确来实已解除且不自影响员工自己缴交社保费的话,则员工说的社保费用问题,要看员工的仲裁请求以及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员工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金,那无论裁判结果如何,员工都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的社保费;如果员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那就要看最终裁判结果,如果裁判支持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恢复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裁决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是不用承担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社保费用。

⑹ 员工主动离职的在仲裁期间公司可以不交社保吗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才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保险缴纳回到这个时间就行了。答
在这里有人认为,职工离开单位后经过了一段时间后才申请仲裁,仲裁开始到结束又是很长时间,单位不应当承担这个期间的个人保险费用,这个情况单位是可以在仲裁时提出的,并且主张一个时间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这由仲裁裁定比较好。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依据制度解除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给职工下达了处理决定,职工收到后提出异议并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后认为单位的处理决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这个案件中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当是个人收到单位处理决定的时间而不是仲裁书生效的时间。

⑺ 用人单位在我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才补缴社保这样的行为违法法吗

您好,不知道您的仲裁请求是什么?首先,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版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权工缴纳社保,职工可以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其次,是否补缴社保不是仲裁的审理范围,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⑻ 经劳动仲裁后单位补交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怎么办

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由用人单位出没有法理依据,因此仲裁之后应由员工个内人承担。根据《社会保容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8)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交社保扩展阅读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⑼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38条,仲裁期间社保该谁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只有2个条款,没有第3款。你说的应该是第38条第1款第3项,是指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如果员工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⑽ 劳动仲裁确认了事实存在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单位没有交纳的社保要去哪个部门申诉

1、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抄诉,由劳动监察大队处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社保征缴中心投诉,由社保经办部门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且导致了你的损失,如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等,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3、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阅读全文

与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是否应交社保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