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职后要求原单位社保补交,在《劳动法》中那一条可以做为依据
你的来这两个问题都可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依据,具体应该是: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2. 要求公司补交4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有相关法律条款吗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社会保险权益。换言之,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劳动者可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赔偿。因此,你公司必须要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你可以提出补缴或者赔偿要求。
第二,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一般情况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就是劳动合同。从你的情况看,你虽然06年就进入公司,但直到08年才签了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如果你要求公司自你进入公司起补缴全部四年的社保,那么你需要收集自06年开始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就是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工友证词等。由于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所以你之前的保险你还要参考一下劳动法相关条款。
2、如果嫌麻烦,可放弃你08年和公司签订合同之前的权益,只要求公司补缴自签订正式合同后的部分,这个比较容易,有劳动合同做证据可随时到劳动检查大队投诉,必定会获得支持的。
3、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仔细研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再找个律师,直接和公司协商解决,这个比较符合你目前的情况。
3. 关于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
可以要求公司补缴,
补偿的方式分好多种,比如说经济赔偿,补缴也是补偿的一种形式.
4. 能不能单独起诉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可以的。
《社保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4)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适用的法律扩展阅读:
劳动争议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5. 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吗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给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适用的法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6. 要求单位补交养老金,有没有法律时效
劳动者在单位上班,但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或者不按时购买社保的,那么前者可能无法补缴,但要赔偿劳动者。公司不按期缴纳社保,申请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的。
7. 关于公司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当事人纠正违法。公司应缴未缴的行为在受到劳动部门处罚时就据此责令其补缴。
8. 如何要求单位补缴劳动法实施前的个人部分的社保
补交社会保险抄费用袭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9. 要求单位补交社保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版会统筹。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你是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这笔钱的。
如果公司赖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你能够讨回属于自己的。
建议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事情原委以及证据的保留都准备好,这样更容易讨回自己的应得的,希望这些对你起到帮助。
10. 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是否有诉讼时效
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版或者权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