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支付代缴社保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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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保,或其他应收款核算。
社会保险一般是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相关规定,养老和医疗保险有个人负担的部分,其余为企业负担。
社保费用实际上是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款项,属于一种职工薪酬,所以应该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来归集核算。
代扣代缴社保实际上是指企业为了统一支付社保费用,从个人手上代扣款项一起缴纳。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业务有两种,
第一种是企业内部职工的社保,个人负担的部分。
这种情况,需要从该员工工资中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保,同时,企业承揽对应的企业部分社保费用。
这种情况的社保会计处理分录为:
1、计提企业负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等,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个人负担的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缴纳社保(个人负担的加上公司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情况,即所谓挂靠方式,企业不负担社保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每月个人缴纳足额的社保给企业,企业代个人缴给社保局。这种情况实际是该个人与是否企业职工没有关系,所以不需要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核算,而用其他应收款(先缴纳后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先收款再缴纳)科目来归集核算;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1、收到个人交来的社保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缴社保
2、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缴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⑵ 单位代缴个人社保,发工资时扣除个人社保,会计分录
1、单位代缴个人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金 (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扣除个人社保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金 (个人承担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单位代缴社保分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⑶ 公司缴纳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
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实发数)
补提的分录跟上述分录一样,你只需要在摘要中说明即可。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到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⑷ 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做哪一个会计分录
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
代缴后: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贷:银行存款
⑸ 缴纳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
1、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1、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2、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3、纳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地税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⑹ 企业缴纳社保怎么做会计分录
企业来缴纳社保相关分录:
企业分配自工资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提社保(企业部分)
借:××费用(管理/销售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次月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上交杜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企业部分+个人部分)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上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⑺ 单位代扣社保如何做账
一、根据工资汇总表中职工所在部门岗位计提工资和公司缴费的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18000
——社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 2000
明细账:
借:管理费用 448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养老保险 1000
——基本医疗保险 1000
——失业保险 300
——工伤保险 90
——生育保险 90
二、会计分录如下: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
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
3、如果当期未缴纳
①当期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三、社保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1、计提单位负担部分
借:成本费用相关科目(按受益人员所在部门确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2、从工资中代扣个人负担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3、缴纳社保(含单位负担的及个人负担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贷:银行存款
(7)单位代缴社保分录扩展阅读:
1、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2、社保即社会保险费,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3、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⑻ 社保代扣代缴会计分录如何做
缴纳时:
借来:应付职工薪酬自--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库存现金 (实发数)
(8)单位代缴社保分录扩展阅读:
格式
第一:应是先借后贷,借贷分行,借方在上,贷方在下;
第二:贷方记账符号、账户、金额都要比借方退后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⑼ 关于公司缴纳社保的会计分录
第一个分录是不正确的,应修改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5000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 3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结转费用:
借:管理费用 6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7000
代扣个人所得税,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4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
贷:其他应收款--个人 3000
贷:库存现金 43000
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
贷:库存现金 1000
(9)单位代缴社保分录扩展阅读
变化盘点
1,“现金”科目变为“库存现金”科目。
2.新准则取消了“短期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3.新准则取消了“应收补贴款”科目,并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4.“物资采购”科目变为“材料采购”科目。
5.“包装物”科目和“低值易耗品”合并为“周转材料”科目。
6.新准则取消了“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而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7.新准则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8.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经营活动,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余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其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9.新准则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但其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
10.新准则增设了“累计摊销”科目。用来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