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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局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发布时间:2021-02-19 17:54:59

1. 如何让单位补缴追溯期超过2年的社保

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

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

同时,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侵害了国家的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保费用偿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还有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保基金,而对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追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

再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

(1)地方税局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扩展阅读: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2. 本人投诉地税部门要求单位补交社保可以吗

你好,你的意思是你在税务部门上班吗?如果是税务部门聘用你,你可以投诉作为用人单位的税务部门。

另外一层意思是你想到税务局投诉单位未缴纳社保,这是不行的。只有到社保经办部门投诉才行。


3. 单位漏缴社保怎样补缴

  1. 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关回参答保信息导入本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

  2. 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社保补缴明细。

  3. 用人单位补缴录入完成,导出社保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出《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表》各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4. 职工在参保期间,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社会保险关系需补缴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并打印相关社保补缴明细表进行申报。

(3)地方税局强制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扩展阅读

  1. 社保是算累计年限的,在累计满15年,年龄达退休要求,就不需要进行社保补缴。

  2. 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由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社保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保险,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

4. 补缴社保是需要到地方税务局要单位出什么证明才可以

工作证明

5. 到地税局本想强制性取消社保,居然还让我把欠款补交说什么都不让取消,说什么都得把欠款交上去不然就不

社保费一般来是由地方税务局代征的,说源白了就是走一下手续交一下钱,管理由社保管理,收的钱进国库,关于补欠款问题主要是你取消社保需要在程序中录入申请,他们系统认定你欠税就不能发起注销程序,所以出现这种问题,社保一般指养老保险一般由政府强制规定是否缴纳,医疗保险如果你没有办理一般不会出现欠税,去医保相关部门或者地税征收大厅核实欠税原因和欠税时间以便于后续处理

6. 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请问补缴有没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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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给员工补交社保没有法定期限。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7. 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吗

如果是刚入职,公司不给于补缴之前的社保的,如果是在职期间为缴纳的可以补缴
单位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可以匿名。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单位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存在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税务局要求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保,单位可以拒绝吗

关于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肯定是不可以的。社保通过税务征收以后,那么它的这个征收力度,实际上相比于之前由社保局征收的力度要强了不少。因为毕竟税务部门是国内征缴最强的部门,甚至是没有之一,所以说想要逃避税务部门的征收,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税务局既然提出要工作单位来补交相应的社保,那么,工作单位必须要正常执行。

所以说企业单位,想要逃避社保的缴费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尤其是税改之后,而且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收到税务部门的相关通知,一定要在相关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相应的社保缴费,这是无可厚非的,实际上缴纳员工的个人社保就等同于是正常发放工资待遇,如果说你没有正常缴纳社保,也就相当于是在拖欠工资,这样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同时如果说你不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可能还会影响到职工正常医保的报销待遇。

9. 到税务局起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税务局有没有立案回执书如何税务局不履行职责应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应该申请劳动仲裁。带着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据申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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