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宁波海曙区社保处地址
海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
0574-87258741
地址:
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
㈡ 投诉宁波市社保局打什么电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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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社保局劳动仲裁处)电话:0574-873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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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宁波市办理社保每个月有规定时间吗
宁波市办理社保每个月是有规定时间的。
在每月1号到23号,可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扣款会在申报次月的1号到18号从申报人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至于缴纳的是三金还是四金,一般而言都是只缴纳三金,但也不排除有些好的单位甚至会给职工缴纳五金,这个具体可以去咨询单位的财务。
(3)宁波市社保局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㈣ 宁波社保局在哪里
宁波社保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95号8-11楼
㈤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的咨询电话是多少
现在已经没有劳动局了,合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
有关劳动方面的投诉举报可以拨打劳动监察的电话:0574-96309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 邮编:315010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
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处理各类违法行为;按管辖权限承担全市重大劳动保障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宁波市社保局扩展阅读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
主要职责: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及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参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
负 责 人:陈幼辉 联系电话:8730128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宁波市解放南路257号309室
㈥ 宁波做社保需要什么证件
你按以下步来骤操作就可以了。
1、本人持源身份证到宁波社保局打印一份《缴费凭证》
2、在深圳正常参保后,持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缴费凭证到你参保局辖的社保局申请接收就可以。
深圳社保局同意接收后就会跟宁波社保局联系,不用你来回跑的。
㈦ 投诉宁波市社保局打什么电话是多少
宁波市劳动局(宁波市社保局劳动仲裁处)电话:0574-8730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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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㈧ 宁波社保局
去当地政务大厅人社局社保窗口咨询是在哪一家银行办理的,去时带身份证,祝好!
㈨ 请问社保如何从外地转到宁波来
由浙江省内其他城市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参保人员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合法的养老保险手册或由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转入地社保机构经审核后,出具《企业职工异地转入联系函》。
如是浙江省外转入的,在转入地参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初审符合y以下条件之一的,由社保机构向省外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9)宁波市社保局扩展阅读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简化就医备案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3号)
二、调整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一)全市范围内,将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全市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省政府规定执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曾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本人要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可按对应月份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本人补足缴费金额;也可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年限按规定的折算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