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年龄问题起诉社保经办机构是应提前民事诉讼还是提前行政诉讼啊!
如果是社保机构看错了你的年龄,他们可以直接改正。还是发生了你的档案中记载的年龄有误?谁错了找谁改正。
2. 告劳动局认定工龄毛病怎样起诉
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复议结果,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社保局在2010年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少了对诉讼时效怎么办呢
可以申诉的,重新审理不过需要时间的,没有正当理由怕不好受理,只要有证据就可以办理的,
4. 社保局没有给我算下放工龄问题的投诉
社保计算缴费年限,来不计算工源龄工龄按你人事档案里记录的工作年限计算,要有完整的招工表、岗位登记、离职登记当地社保局允许,你可以参加补交,但是补交后也只计算你社保缴费年限,也不计算工龄补交的问题,自己可以去存档案人才中心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咨询,各地社保局规定不一样
5. 假如因工龄问题而和公司产生纠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支持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纵横法律网 尹成刚律师
6. 社保局工龄认定需要什么证明
需要本人档案记载,招工手续尤为重要,从招工正式职工开始计算,还有缴纳养老保险有关凭证。如果档案里有中断,比如劳教,入狱服刑等,领取疾病救济费等不计算工龄的时间。
工龄认定和工残鉴定程序
1、要求认定(变动)工龄者或要求评定因公(工)伤残者写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
2、评定伤残由人事部门指定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并取回鉴定结论。
3、人事处认真调查情况和审查有关材料。
4、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5、反馈认定或评定结果。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位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7. 年初涨工资时发现工龄少计算了五年,社保局现在已经纠正了,但是少发的退休金不予补发,这种做法对吗
只能调整,是不补发的。在退休前每年有结算单发给本人,自己不提出来,能怪别人吗!
8. 社保局不承认原告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诉讼请求怎样写
诉讼请求,主要是你的情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视同缴费年限的基本政策,没有确凿的证据和政策文件的支持是很难胜诉的,没有什么难写的,你就把你的基本情况写清楚,然后再根据国家哪条法律法规,应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了,你的情况如何,国家法律文件又是怎么规定的,符合哪条规定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
其实视同缴费年限国家有明确规定,第一,在实行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制(现在叫国企)或者县级以上正式录用的职工,履行招工手续,建立档案管理的全民或者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都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曾经在国企单位从事临时工,被用人单位录用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期间,也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曾经参加上山下乡,生产建设兵团的知青,当兵入伍的退伍军人,参加工作之后,都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上面条件的,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9. 工龄纠纷是否可诉,有何依据
可诉!
下列司法解释中的“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就是指是工龄嘛,如果不可诉,那内么何必分担举容证责任?法院不受理,你可以象上级法院申诉。还可以象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最后还可以找人大,院长接待日找院长要求给出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总之“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说法过于泛泛,很难说是因为什么不予受理。
3、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10. 可以起诉社保局不作为吗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向社保局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保局提出,时限为收到社保局核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最初作出核定决定的社保局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职工对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决定不服,也可以不经复议程序,在自收到核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社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