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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没有买社保怎么办理手续

发布时间:2021-02-28 09:20:51

㈠ 单位停止员工社保缴纳单位如何办手续

单位需要先填写减员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离职员工信息从系统移除。此外,还要专带齐与员工签订的解属除劳动合同、员工的社保手册以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员工社保停缴手续。

(1)单位没有买社保怎么办理手续扩展阅读:

企业如何为员工办理社保

(1)社保开户

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

(2)增减员

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

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社保缴费

如果企业、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参考资料:

网络-社会保险

㈡ 没社保交单位社保怎么办手续

个人社保如何转为单位社保的方法:
个体参保人员转成单位参保,按市社保经办版机构规定,需参保人持身份证权、社保卡(若银行代扣方式缴费,还需提供签订的银行代扣协议)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后,新单位为参保人办理人员增加接续参保。
缴纳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自己缴纳的进入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2-2%,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6-1%,个人不缴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㈢ 没单位交社保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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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体可以概况为,先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备案的开户,再给员工办理就业备案;接下来到社保中心办理开户,随后办理员工的社保增员。
考虑到各地区有部分的差异,具体的材料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不过大的方向都是一样的。
你根据这个思路办理就可以了。
一、办理用工登记:
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等级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
(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
(2)材料准备:※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备案:
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
,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就业备案: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招用人员登记表》(一寸照片两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一式四份);
4、《劳动合同书》(新版一式三份);
5、招用本市城镇居民,属市内四区的应携带《失业证》、属五市三区的应携带《求职证》;招用人员属外地人员的,应携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招用人员属应届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开发区落户后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招用人员属转移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携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本及《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社保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等级。办理程序:
1、先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手续;
2、到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
3、企业劳工人员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企业发放工资表或工资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中心开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可以么?

㈣ 单位没有给我买社保怎么办理手续

如果当地已经开通网上申报,就在网上先申报减员,然后把减员表打印出回来,盖上公章,带答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去办理就行了。如果没有开通网上申报,就直接按社保局格式填写减员表盖章,带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手册到当地社保局去办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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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怎么办,怎样要求补偿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回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答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㈥ 单位没有给我交社保怎么办

可以自己交,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1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内,其手续包容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规定了最低档和最高档,最低档的交纳不得低于社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档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一般以最低档居多。 另外,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以单位方式代交的身份购买社保:
单位会承担很大一部分费用,进而减轻个人的交费压力。

㈦ 单位未给员工买社保怎么办理手续

你的提问真有代表性和针对性,一般人是难解答清楚的。
一,关于6年没签合同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确立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但劳动者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属例外;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条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超过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重新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有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这里有三种情况:“不交”(未缴纳)、“少交(未足额缴纳)”延交"(未及时缴纳)。如果按以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存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缴纳”,因此,在这三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未依法缴纳”应严格控制在“未缴纳”范畴,而不应该将为“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也涵盖在内,只有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据此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均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也具有其违法性,但在法律适用上应区别对待。对“未缴纳”的除依法可以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办理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的,未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适当减免经济补偿;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2005年),关于经济补偿金中规定,“我们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侧重于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违约金侧重于对守约方的赔偿,故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三,社会保险费争议的解决
1,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种争议的民事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见,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通过行政执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逾期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征缴。
2,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对“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缴纳但未完全履行缴纳规定,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旦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意味着劳动者能够享受预期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并不会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纠正或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缴费规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未足额缴纳”、“未及时缴纳”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应该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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