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哪里可以查阅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保局发的文号叫渝职办发的高级职称任职文件
看看这个适用否?
重庆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的通知
--渝人才职〔2011〕51号
http://www.cqrc.net/person2008/showxw2008.aspx?xwid=12740
渝职改办[1999]0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http://www.cqrc.net/showxw.aspx?xwid=6572
⑵ 2017年,外地户口嫁人重庆的,自由职业怎么买社保
可以的。
根据渝府发〔2000〕48号、渝社险发〔2005〕113号、渝人社发〔2014〕239号文件规定,首次参保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失业职工;
2.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含具有我市户籍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具有本市户口和《营运证》的城镇个体运输业主及其雇工;
4.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6.本市灵活就业人员;
7.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单位的漏投保的人员;
8.退役军人。
根据《渝人社发〔2016〕257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以下条件参保: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
⑶ 请问关于渝人社法(2013)19号文件,符合参保人开始领社保金了,还可以补交社保吗
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退休养老金了,一切都终结了,补缴社保这是不可能做到的了。
⑷ 外地户口在渝办理社保有那些好处
一、个人办理医保要先办理养老保险。二、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参加基本回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市区上年答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费率为8.5%。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单独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也可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险种。
⑸ 怎么在 渝快办查每个月在社保返回的金额
噢,应该设置有此查询程序的,找找看吧
⑹ 有没有人在"重庆渝派社保代理公司"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不知道可不可靠
所谓的社保代理公司,其实就是你和那个公司签订一个假的劳务合同,然后他们给你内交社保,但是,其实,钱还容都是你自己掏,只是借用了他们公司的一个名额而已。
现在在这一块,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一个灰色地带,不涉及是否违法的问题。
至于这个公司是不是可靠,那就不得而知了,你可以去他们那里了解一下,建议找当地比较大的代理公司。
⑺ 重庆渝才社保官网电话是多少
重庆市社保查询电话是12333,你有问题可以打这个电话咨询。
⑻ 在职职工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06)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拒绝了职工申请行吗
个人可以补缴。
你的表述不明,你是什么性质的职工,为何需要补缴1996年9月至1994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原因不清,难以给你准确的意见。
不过,个人建议你自己补缴,楼上那些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争议仲裁都是空话。首先,其时还没有劳动监察制度,其次早已超过时效,劳动监察不会受理。就劳动争议仲裁而言,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也不受理,由劳动监察处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你的该项争议早已超过时效;就重庆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也是从1992年开始的,单位没有义务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
《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