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培训劳动保障知识心得怎么写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人民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令无数人感到了党的温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通用语。十七大报告再次更加系统完善地从多方面阐述民生话题,处处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幸福安康的深切关怀,大政方针中折射出民生亮点,报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对涉及民生问题进行了全面布置,描绘出一幅百姓生活的新景象,也为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就业、社会保障、和谐劳动关系事关人民群众的“三最”问题。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等目标。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劳动保障系统作为政府民生工作的职能部门,任务更加艰巨,责任也更为重大。
通过系统地学习十七大报告,我认为劳动保障工作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快发展:
一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在进一步完善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做好就业援助和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重点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加快培养技能型劳动者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实现社会比较充分就业。
二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完善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居民、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基本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建立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制,加快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三是加强和完善社区就业服务管理工作,依托社区广泛宣传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由社区落实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岗位性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中“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社保补贴、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等。同时结合社区服务需求开发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服务实体和就业基地,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开通更多渠道。
四是实施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行动计划”,认真解决广大职工反应强烈、最为关心的问题,重点要在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完善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力资源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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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社会保障学的学习小结,主要内容围绕我国医疗保险制度
关健是,有保障了,制度就可成摆设,无保障时,才出制度镇压加强迫
❸ 教育局党委开展"学转促"专项活动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抓落实的力度不大、监督管理不够,有一好遮百丑的倾向、难点问题,不能严肃对待和认真处理基层党建工作中的热点。同时,落实力度不够大,考核奖惩不严,更有少数党政领导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平时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不好、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措施不多,没有具体衡量标准,不深入基层,基层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不完善,方法,但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方面还没有人受过处分,配备的党务干部,工作简单,党建工作也做好,因人少,特别是考核结果运用得不够充分,并没有真正重视党建工作。从人力投入上看、点不多、直接责任人。 4。如工作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主体不够明确,对哪些情况下要追究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投入不足,缺乏及时有效的监控措施和制约手段,县,乡镇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还要负责群团,导致在实际考核评价中、烤烟生产等工作过失,对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党建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内容的设置上。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中、计划生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做起来次要,任务量化指标较为笼统,不深入实际、思想认识不高,但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新情况、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监督管理措施相对滞后、乡党委都建立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工作推进的难度较大,工作落实较差的考核结果靠前,考核模糊化。围绕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对新形势下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能力较弱,工作量成倍增加、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委副书记职数减少到一人、目标考核量化不细,多数乡镇党委没有单独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难界定。从财力投入上看,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各自所负的责任模糊。有的党组织对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一,同时兼任纪委书记、老年等工作,经济工作做好了,满足于一般化和过得去,作风飘浮。部分党组织没有认真研究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措施,分管副书记的精力投入不足,本末倒置,多数党务干部都兼任2-3项工作,难以定位,忙起来不要”的思想,精神不能集中,还没有在综合考评中凸显出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受到责任查究和党内行政处分的领导干部屡见不鲜。 3,重视不够,奖惩措施落实得不够严格,甚至可能出现工作做得好考核结果不理想、新问题
❹ 学转促专访谈-岳普湖选委书记张卫华专访学习心得
第一,学习态度比较端正。能够做到上课认真听讲,不与同学交头接耳,内不做小动作,自觉遵守课堂容纪律;对老师布置的课堂作业,能够当堂完成;对不懂的问题,主动和同学商量,或者向老师请教。
第二,改进了学习方法。为了改进学习方法,我给自己订了一个学习计划:
(1)做好课前预习。也就是要挤出时间,把老师还没有讲过的内容先看一遍。尤其是语文课,要先把生字认会,把课文读熟;对课文要能分清层次,说出段意,正确理解课文内容。
(2)上课要积极发言。对于没有听懂的问题,要敢于举手提问。
(3)每天的家庭作业,做完后先让家长检查一遍,把做错了的和不会做的,让家长讲一讲,把以前做错了的题目,经常拿出来看一看,复习复习。
(4)要多读一些课外书。每天中午吃完饭,看半个小时课外书;每天晚上做完作业,只要有时间,再看几篇作文。
第三,课外学习不放松。能够利用星期天和节假日,到少年宫去学习作文、奥数、英语和书法,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各门功课都取得了好的成绩。参加少儿书法大赛,还获得了特金奖。
❺ 社会保障 毕业实习报告总结
我跟你一样的,我还是正在写关于社保局的实习报告,头都大了
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怎样转变作风
劳动保障部门是政府重要的民生部门,民生部门主要任务是服务,做好服务的关键是作风。今年以来,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民为本,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大力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积极培育具有社保部门特色的机关文化,努力建设“诚信社保”,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带着责任和真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有力地促进社保工作整体水平和整体形象的提升。
强化思想作风,着力治庸治懒治散
劳动保障部门承担着就业、社保等多项工作,涉及政策落实、资金划拨、补贴发放等具体工作,摊子大,职能多,职权覆盖面广,运转流程繁杂,加强基本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一是排查问题,查找不足。坚持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定期召开“作风建设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集中学习“八条禁令”内容,结合本职岗位,每名同志排查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组织生活会,由各分管领导逐一提出整改意见,有利提升思想境界、拉升工作标杆。二是广开言路,“开门纳谏”。年初,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我为劳动保障工作建言献策”活动,广泛征求全体人员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梳理、采纳有关制度、学习、考核、服务等多方面的意见、建议30多条。通过倾听群众建议,集思广益,积聚正能量,形成工作合力。三是集中学习,提高认识。建立周六学习制度,通过集中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新的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等新规定,使全体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大力推进行政服务标准化,构建诚信便民服务体系
坚持把推行行政服务标准作为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打造优质服务窗口。一是精简经办流程。实施了“流程再造工程”,各科室重新梳理业务流程,明确服务办理条件、程序、时限、标准和监督渠道,全面推行一站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条龙服务,最大限度精简手续、缩短时限,大大方便了群众。我局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征缴中心,使基金收支全部在一个平台上操作,既实现了用“无情的电脑”来制约“有情的人脑”,同时也让群众少跑路、快办事、更满意。二是诚信服务。我们开展了“345”标准化服务行动:即“三规范”—规范办公场所标识、规范工作人员仪表、规范办公服务环境;“四个好”—说好每句话、接好每个电话、待好每位群众、耐心解释好每项政策;“五不让”—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事项因我而延误、不让不良风气在我这里出现、不让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因我受到损害。三是注重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按照管用有效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机关管理制度》,从廉政勤政、考勤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规范化服务等18个环节入手,推动机关工作实现规范有序运转,形成了以制度管人治事的良好格局。
“送温暖、送政策”,让服务对象感受到温暖
社保部门的服务对象多是弱势群体,检验工作的成效如何,关键在于人民群众的评价。开展“送温暖、送政策”活动,走访慰问困难人员,进行面对面交谈,听取困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将“诚信服务”宣传单1000余份送到群众手中,认真讲解相关政策。把主动服务意识真正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来,提出“职责范围内的事马上办、职责范围外的是协助办、不能办的事告诉怎么办”的服务理念,让服务对象满意。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进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递给千家万户。
❼ 如何认识"学,转,促"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是在思想上认识到位。
全体党员站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去专认识开展“学属转促”活动的重大意义,把认识和行动聚焦到自治区党委的各项活动决策部署中去,打牢个人思想根基。
二是在学习上主动到位。
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反腐倡廉理论知识,通过撰写政治学习笔记心得、摘抄廉政语录、编写廉政信息等方式,日常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确保学习取得效果。
三是在作风上转变到位。
局党组班子带头查问题、带头转作风,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在落实上行动到位。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作安排,完成规定动作;
结合税收工作实际,以服务纳税人为根本,创新自选动作,不断深化丰富“学转促”专项活动内容。
五是在督查上跟进到位。
通过将“学转促”专项活动推进与月度重点工作任务情况报告、季度工作专项督查等相结合,及时发布督查通报并对存在问题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学转促”专项活动扎实落地。
❽ 急求:新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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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1 09:55:00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❾ 如何加强人社部门培训工作
一,强化宏观管理,理顺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是做好人事培训工作的基础。在学习考察中我们深深感到,上述七城市的党委政府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把能否搞好干部培训作为地方经济能否振兴,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基础工程来对待。各城市普遍有专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和比较稳定的专职管理队伍,机构专门化推动了工作专业化,突出表现在基础工作更加扎实,比如组织制订各类干部能力知识体系框架,进行培训有效性课题研究等,指导培训工作,提高了管理有效性。
二,建立激励约束的保障机制,激发干部自身学习动力,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干部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是教育培训取得实效的内在动力。上述七个城市基本上都是我国改革开放较早,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由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快,客观上使干部产生知识不及时更新就会落伍的紧迫感,形成了干部知识自主更新的氛围,实现了干部教育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干部教育培训的保障机制建设上,各地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建立干部学习积分制、考试随机抽样办法、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后备干部培训考试录用制度。尤其是诸暨市在重要班次参训人员的选择上,坚持“选训制”,通过考试选拔参加培训人员,即保证了有限培训资源的合理利用,又激发了干部学习的内动力。
三,加强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基本途径。各地在培训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普遍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如各地普遍实施的办班申报制度,规范了对培训工作的管理;佛山市针对党校教师占三分之一。绍兴等地开展的教学质量评估及教师授课招标工作,使教学质量与教师的考核、奖金严格挂勾,有效地增强了党校教师的竞争意识,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教育资源,采用灵活的办学方式是解决因需施教、增强培训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上述七城市在抓好干部常规培训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各类培训教育资源,瞄准国内外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办班的方式,对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城市经济、城市规划、城市工业和干部能力提高等领域进行重点培训,举办了诸如城市管理、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建设、新闻发言人、信息化管理等专题培训班,鼓励、支持干部参加经济管理研究生班、MBA和MPA班等比较系统的学习,改变了大而统的政治理论培训工作格局,满足了干部个性化培训需求,大幅度的提高了办班质量,取得了显著的培训效果。
五,提高干部实践能力,强化培训成果转化,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实脚点。注重培训干部的实践能力,坚持虚实结合,学用结合,强调培训成果转化是所考察城市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宿迁市推出“学理论,解难题,出成果”活动,就是要求受训干部运用所学理论,研究解决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要形成工作报告。东莞市要求学员在培训班结束后,专门进行为期一周的基层调研,然后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和工作建议。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推动措施,受训干部的实践能力履岗能力普遍得到增强。
六,提高经费保障的可靠性,是确保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创新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在考察中我们深深地感受到,各地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改革探索和创新发展,离不开雄厚的资金支持,即使在财力相对薄弱的城市,在干部教育培训上也十分舍得投入。各地普遍将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使各类主体班次一般都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渠道,部分地区在著名高校办班、国外办班,以及选派干部参加研究生班、MBA、MPA班学习等方面更是投入了大量经费,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
借鉴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今后三年实施干部知识更新工程的总体要求,对我市的人事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培训制度体系。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强化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科学制定工作规划,规划是龙头,制订一个合理的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开展人事培训工作的首要环节;三是健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制定培训职责分工、施教机构管理以及培训质量评估等制度。
(二)建立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体系。教育培训资源匮乏一直是制约我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瓶颈问题。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树立统筹整合、市场化和以人为本等新的理念,通过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的有机结合,通盘考虑全社会的教育培训资源,在不断强化党校作为干部教育培训主渠道的同时,满足不同干部不同时期不同层次的培训实际需求,调动社会各方办学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党校、社会培训机构、区内外高校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教育培训网络体系,通过统筹整合降低培训成本、优化培训投入。加强管理,通过推行培训资质认证等途径,逐步规范培训市场,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建立一个机制创新、手段齐备、功能完善的培训市场。
(三)建立灵活高效的培训操作体系。有效开展与实施干部教育培训,需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干部培训操作体系,努力达到干部教育培训量与质的统一。一是满足干部对教育培训内容的实际需要,采取自选培训方式,由参训者根据本人工作实际及知识结构自选课程类别及培训时间,缺什么,补什么,要什么,给什么,找准供与需的结合点,解决教育培训供需脱节问题,提高培训效益,真正达到学以致用、促进工作的目的。二是探索实施网络化培训,面对日益突出的工学矛盾,发挥现代网络的作用。网络具有信息共享、可多人同时使用、不受地域时间因素限制等优点,充分依托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干部网上培训学校,配套开发一个先进、高效、实用的工作系统,既为自选培训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也使培训的面更广、量更大、费用更低,方式也更灵活、便捷,可以较好地解决干部学习与工作的矛盾。
(四)建立客观公正的培训评估体系。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保证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管理,应建立客观公正的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体系。评估采取分类评估、综合质量评估、年度评估以及初次准入评估等方式,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各级各类施教机构和培训承办单位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软硬件资源进行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对学员反映良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人事部门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培训机构的优胜劣汰,引导培训机构在竞争中求生存,以培训质量求发展,更好地督促培训机构办好培训。
(五)建立稳定可靠的培训保障体系。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参训制度,通过制定干部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登记制度、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管理制度等,将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提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将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年度划拨专项经费;在外聘高水平师资、“走出去”办班以及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❿ 社保工作为群众服务
近年来,基层劳动平台建设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在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城乡统筹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建设发展不平衡。由于缺编制少经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以及无钱办事的现象。比如,按政策要求,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设专人负责退休人员社化会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劳动监察协管工作等,但由于人员缺位,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基本上由劳动保障协理员兼职在做。这与劳动保障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各类专项劳动保障工作在基层缺少有效抓手。劳动保障工作不但没有加强,相反还有所削弱。
(二)工作人员存在多头管理。目前大多数区县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人员是双重身份,一方面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领导,另一方面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身分尴尬,工作中有阻力。工作中承办的是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但在工作中又难免有些问题要受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影响和干涉。他们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劳动保障业务工作,而且还要承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其他工作任务,不能做到专职专用,精力容易分散,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不便规范管理,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带来了一定影响,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和发展。
(三)任务繁重,人员紧张,队伍不稳定。目前全市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仅有1名主管为正式编制人员,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均无编制。他们除了兼职做劳动保障工作,还承担着其他大量的居民委员会工作。因此存在经常变动的问题,好不容易刚刚对劳动保障工作有所熟悉,就又离开了劳动保障工作岗位,更迭频繁,导致工作队伍不稳定,难以保证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效的开展,致使劳动保障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另外,由于工作人员本来就缺,还有部分人员被街道办事处抽调到其他部门工作,致使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普遍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压力大的问题。很多基层劳动保障一名工作人员服务的对象就是2、3千人,甚至是4、5千人,工作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四)人员待遇低和工作经费“缺位”。目前,大多数乡镇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其工资虽由财政解决外,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每月工资仅894元,生活十分清苦,维持个人的基本生活都较困难,更不要说养家糊口了,过低的收入严重影响了劳动保障专管员的工作积极性,致使工作人员工作不安心,工作人员频繁更换。另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担着辖区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的重担,没有收费项目,没有预算外收入,县级财政除负担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外,工作经费没纳入财政预算。单纯依靠上级补助支撑工作运转。工作人员津补贴得不到保证,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存在“干保障的人没保障”现象,工作不安心。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是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前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沿。一直以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着失业人员就业援助与安置、劳动力资源的摸底调查及其动态管理、宣传党和政府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扩面、失业金待遇审核、社会保险补贴申办、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企业用工信息采集、劳动监察协管等多项重要职能。作为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受益者和执行者,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履行这些职责,需要掌握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修养以及面对面服务于群众的社区工作技能。我们肩负着神圣的使命,把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的心中,形成一个关爱链、温暖圈。我们是小人物,却做着一件关系千家万户的大事。我们是人民的劳动保障协管员,是下岗失业人员的知音,是改革造就的特殊的人才。我们以真诚服务,无私奉献,感动着他人,把社区劳动保障的平台建成了承载希望的平台、施展才华的平台,为民造福的平台!我们是享受社会关爱的一批人,却时时把心中的关爱分享给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基层服务的大舞台上充分展示了自己的聪明智慧,以坚忍不拔的毅力和辛勤的劳动汗水,解决了许许多多困扰人民生活的难题,得到了社会的尊重。我们的境界、我们的胸怀、我们的风度、我们的品行,赢得了一片喝彩声。”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先生如是说:“由于劳动保障工作的专业性要求,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报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保障协理员,在市政府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我们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程序,经过激烈的竞争,走上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这一光荣的岗位,并通过努力学习考取了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四级或三级等级证书。在工作中我们不辞辛苦,及时承担了大量繁重的再就业援助工作,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在最基层的落实,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每年,仅社保补贴和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工作每名劳动保障协理员经手的现金就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而这两项工作仅占我们全部工作的一小部分。由于我们是在基层服务,使用的是社区的办公场所,接受的是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同时由于街道办事处委主任的素质良莠不齐很难承担工作,因此一些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也落到了我们的身上。绝大多数协理员在干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参与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低保、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劳动等上级安排的工作。我们不能说社区委主任的工作能力低下,把劳动保障工作纳入网格化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义务的承担着份外的工作,不仅寄人篱下,更倍受歧视,却是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所难以忍受的。我不能不说,我们每一位劳动保障协理员都是活雷锋!”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秦女士如是说:“我们直接面对的是最基层的群众,很多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我们直接去处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就是这样一支队伍,今天我们却被涉及切身利益的工资待遇问题所困扰着。我们很多人原来在企业中是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工人、技术干部和担任领导职务管理人员,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会计职称的人员、原来在企业中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很多人通过全日制、自学考试学习等多种形式取得高等教育学历,也有很多人原是全民固定工或全民企业干部。我们从事这一岗位是因为认识到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基层人民百姓的重要性,认识到国家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性。我们愿意用自己的所学和所能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的工作性质是高尚的,工作内容是辛苦的,工作待遇却是最差的。老百姓说我们干着公务员的工作,却不知道我们连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都不如,包烧费没有,住房公积金没有,节假日更是连一分钱福利都没有,有事必须干福利靠边站,说出来都让人心寒啊!有的居民更是直接说我们就是个臭要饭的。”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赵先生如是说:“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的劳动部门不断的强调企业要遵守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甚至在《劳动法》中也都明文规定了这一要求,但是在对于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工资待遇方面似乎仍停留在最低水平上。而且我们都获得了从事这一岗位的相关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对这一职位的准入制度,但是却为什么不能够享受国家有关岗位准入与职称挂钩的工资制度呢?我们一个月的收入除去自己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只有800多元,而这开到手的800多元,却又很大一部分被我们用于往返于入户调查及联系居民群众的通讯费以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这样的工资水平怎么能适应现代化的生活水平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就是要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于这么重要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就是用这样廉价的劳动力为社会服务吗?而且,这么多年来,我们的社会保险费始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为0,但我们却被扣除了自己应缴纳的部分。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基层服务人员,我们一方面宣传着《劳动合同法》,宣传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另一方面,我们却连自身都得不到保障,真是可悲复可笑!虽说我们是公益性岗位,但我们中不乏大学生,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原来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主管的高级管理人才,我们不敢赊求和公务员同工同酬,但我们毕竟是用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的劳动成果,使人民百姓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让下岗失业人员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重拾生活的信心,看到生活的希望和曙光。我们奉献了自己的热血,为社会保障工作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们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称赞,我们欣慰,因为我们是新世纪最可爱的人。但是,我们得到的却是如此低廉的回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有着这么明显的职业歧视和人权歧视,真是令人不解啊!”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张女士如是说:“国家和政府也认识到了基层工作的辛苦与重要性,正在不断的完善社区服务投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所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保险等福利待遇在不断提高。但是同样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比居委会的工作更重要、更辛苦的劳动保障从业人员却成为了被政府遗忘的角落,每逢节日,居委会们拿到福利的心情舒畅,我们这些劳动保障协理员却只能满眼辛酸苦和泪。微薄的收入使很多人实在是无力维寄生活的重担,不得不离开自己所深爱的这一高尚、神圣的工作岗位,很多人或转到社区居委会或其它岗位工作,致使劳动保障队伍流失严重。国家培养一个劳动保障协理员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到头来却只能任其流失。这不能不说是劳动保障事业的损失,是对国家为此投入资金的浪费。时下,农民工有人关注,企业职工有人关注,但为什么从事民生大事的劳动保障协理队伍却被受冷落呢!”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柳女士如是说:“劳动保障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是实现小康社会的前提。一方面,各大媒体在报道“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的悲剧化与公务员的贵族化”,另一方面却不落实改善。协理员到处帮别人维权却帮不了自己。我们热爱这一岗位,是因为它能够帮助人民、服务人民,我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劳动保障工作对百姓群众的重要性,我们工作在第一线,深知上访是最让领导厌烦的事情,更深知社会和谐的重要性,我们也相信政府不是第一次听到我们的呼声。我们由衷地希望政府在为其他财政供给人员不断增资的同时能够考虑一下我们,让我们能够不再为积极付出的同时因不能养家糊口而肝肠寸断,不再为因勒紧裤腰带也无法支付的取暖费而紧锁愁眉,不再因不堪设想的未来而欲哭无泪。”
在调研中,我们的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李站长如是说:“我们认为,劳动保障协理员是受聘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其行使的公益职能应属于事业单位,但却不享受事业单位编制的一支特殊队伍,那么政府就应该参照事业单位来管理。我们深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在加大协调力度,关心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福利待遇和成长,我们相信政府一定能够从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出发,激励劳动保障协理员为改善民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促进我市劳动保障基层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基层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应该如何发展?如何建设?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几点肤浅建议:
1、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让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认识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重要意义,了解国家、市上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对于加快城乡统筹,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将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乡镇政府把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这项工作摆上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2、建立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减少他们的工作阻力。借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等其他垂直管理单位的成功经验,把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划归由劳动行政部门垂直管理,这既能稳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思想,又有利于基层机构职能职责的发挥,避免了乡镇机构改革与基层机构建设的矛盾。
3、加强资金扶持,保障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经费。劳动保障工作涉及民生,基层机构工作人员所承担的就业服务、社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协查、政策宣传、劳动者维权等各项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服务范围点多线长,工作成本逐年增加。应将基层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统一预算,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重点倾斜支持基层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以弥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让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4、加大对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资金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上的认识,在政策、资金、物质上给予支持,并将专项工作补贴和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直接核拨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各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对所有经费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保证正常运转。
5、规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开展乡镇劳动保障工作,首要条件是有机构办事,有人办事。一是要争取上级编制部门的支持,明确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性质和工作职能;二是要根据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三是劳动保障工作专职人员不得由乡镇人民政府随意抽调到其他岗位上从事其他工作,通过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建设一支稳定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队伍。要逐步以专职取代兼职,以稳定的队伍为基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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