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疗期内,员工提出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能答应吗
不可以的,社保缴纳金额一年一次变动,中间无法更改;
是单位员工的话,那就要交社保。
B. 生病期间公司有权不交社保只发工资吗
: 只要你本人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你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不得以现金等形式将保险费用发放给你。
C. 医疗期内,员工提出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保,用人单位能答应吗
不可以的,社保缴纳金额一年一次变动,中间无法更改; 是单位员工的话,那就要交社保。
D. 请问!因员工生病了无法工作,休息两个月,公司不交保险违法吗要工人自己交
公司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在医疗期内,不当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 ,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期的工资。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E. 急求 ——得了大病休假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
对遭遇深感同情,帮你分析一下啊。
首先,你得搞明白一件事:你妹妹的医保用不了不是因为她的单位给她停交保险的原因。这两者没有关系。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有上限的,你妹妹的报销金额超出了医疗保险支付的上限,所以用不了了。具体如下:
我国《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规定: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规定: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从这三条可以看出,你妹妹的社保缴费时间很短,个人缴费额一般为2%左右,所以个人账户钱很少的,你的报销额主要来自统筹账户,但是统筹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5倍,你查一下北京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我不在北京,不是很了解)就能知道你的医疗保险报销上限了。《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超出上限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你现在就是这种情况,报销金额超过报销上限了,所以医保不能用了。
其次,关于企业给停交保险的事,这是不合法的,但跟医保用不了没关系。分析如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妹妹属于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没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给你妹妹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规定医疗期过后他们会跟你妹妹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一定的补偿,根据规定由于你妹妹工龄太短,补偿不会很多。
关于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可见,医疗期最短3个月,最长是2年,这要看你妹妹的工龄以及单位的规定。一旦过了医疗期他们就有跟你妹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了。
综上,给出如下建议:
你们现在最重要的是能治病,单位是否违规不好说,他们如果以你妹妹在公司工作时间短,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停保还真不好说做的不对。而且就是单位违规,也不是追究单位的时候。社保又达到上限了,所以最好跟单位沟通,求助单位,看能不能获得单位帮助,单位考虑社会影响力以及公司的广告效应一般会给补助、发动捐款什么的。之外真没什么办法了。
F. 我在一公司上班也达10年,公司社保没给我交,现在因生病不能上班,能不能找公司拿点补偿
1、你可以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你首先要求公司给你补交10年的社保,其次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维权肯定是需要付出努力的,这个要有心理准备。首先和公司协商,要求以上方面的补偿,达不成共识,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这时就需要你提供必要证据材料了,这非常关键,材料充分,肯定是可以赢的。
3、这段时间要有意地收集必要证据: 如工资条(最为重要)、考勤记录、工作证、人证物证等等,以书面材料为重。
G. 因病不能上班但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吗
因病不能上班但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企业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存续,用人单位就需要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另劳动者因病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期,并支付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拓展资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网络——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H. 过了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要给停社保和停发工资怎么办
职工有病,根据工作年限给予不同时间的医疗期,如果超过医疗期,依然不能工作的,需要经过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符合退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病退和退职都不能办理的,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你不能办理病退和退职,单位就可以解除你的合同, 当然也就不能发给工资,也不能继续缴纳社保。
I. 我在休病假,但是已经超过了医疗期单位不发工资,不交社会保险合法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