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2019年新余市市社保局办的4050社保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4050政策是全国性的,各地区执行有早有晚,我们这儿从2月份已经执行了,只要你复合要求等上面批准后你才可以领,早晚都不会少你的。
『贰』 新余社保局上班时间
每个城市的社保局上班时间存有差异,如果您需要到当地的社保版局亲自办理业务,又不知道社权保局上班时间、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的话,可以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也可以通过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社保局对外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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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新余社保查询怎么查
你好,这个社保查询别人不能帮你查询哦,需要帐号和密码的,自己的隐私资料最好也必要轻易泄漏给他人,建议自己去查。
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法查询:
1、可以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查询,(区号)12333
2、访问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
3、或者亲自到当地社保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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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渝水区社保查询电话
起点(尚城国际)
1
步行90米,到达东方花城站。
2
乘坐801路,经过8站,在暨阳翡翠城站下车。
3
步行950米,到达新回余市人力资答源和社会保障局站。
终点(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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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2019年新余交多少社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逾期未来办理申报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明细表》(附表一);
2、《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二);
3、《2013年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情况公示回执》(附表五);
4、2013年3、6、9、12月会计凭证及工资表(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原件及工资表复印件;2013年度会计总账原件,“应付工资”明细账和“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5、有退休人员的企业,需提供参加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最新退休工资发放额。
6、单位情况说明,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单位分户管理和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分解等的详细说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三);
2、2013年12月全体员工档案工资明细表(含自行聘用人员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聘用人员需按照企业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填报《2014年自收自支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四)
(三)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兼职人员属已参保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及社保部门出具参保证明的复印件。
2、属在校学生实习生须提供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携带U盘到我局拷制2013年12月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表(电子文档)。
2、申报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的格式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明细表》和《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
3、我局将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数据及时导入系统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式两联),经申报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由申报单位与我局各留存一联。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核定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并于2014年1月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待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将依据自治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确定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2、各单位上报的书面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职工姓名必须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必须按18位填写,在报送前,需经本单位职工确认公示。
3、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基数申报。
4、非退休、退职人员兼职以及非全日制职工,由其兼职单位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5、对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故意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京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昨天,现代快报记者第一时间从有关部门获悉,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将从原来的1973元/月上调到2200元/月,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水涨船高”。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提高后,个人社保最低缴费额比调整前多24.97元
上限标准首次“限高”,仍为13678元
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南京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404元,但是按照省人社厅今年的新规定,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不再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而是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因为南京去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已高于新发布的全省上限标准(12820元/月),所以,南京2013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将被“限高”,继续执行2012年度的上限标准,即13678元/月。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目前,南京有150多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按照上限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仅占2%,也就是三万多人的样子。
70万人每月个人至少缴252元社保费
本月起,南京市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200元/月,比去年度提高227元;基数的提高,意味着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增加。据悉,150多万参保职工中,70万人都是按照下限标准缴社保费的。
按下限2200元缴费的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2元,比去年度增加24.97元,负担增加不大(详见图表)。
另外,溧水、高淳因为刚刚撤县改区,今年作为过渡期,这两个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1583元上调到1852元,提高269元。今后,溧水、高淳区将逐步过渡,实现南京全市社保缴费基数一个标准,从而实现南京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市级统筹目标。
提醒
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只有工资收入较低的参保职工是以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现实中,南京有近半参保者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的,其中一些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缴的社保费
该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以上不包括的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南京主城区今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为例,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252元,职工拿到手的现金为1228元。
链接
算一算,你的社保缴费基数如实申报了吗?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自己的社保权益不能放弃。大家可以用这个简单的办法算一算。比如:你某月工资条上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240元,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240÷8%,算出是3000元。如果该职工去年每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超过了3000元,则证明少缴了。
根据现行规定,我县城乡各类人员,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初次参保的,持本人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窗口申请个人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初次参保的,原则上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愿意向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不突破2003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手续,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缴费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每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即调整缴费标准,2013年度(2013年7月-2014年6月)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月缴费基数(1846元)*缴费比例(20%)*月数(12)=4430.4元,如向前补缴,按上一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591元)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应补缴费用。
如有相关疑问,请致电阜宁县社保中心0515-87386320,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安徽省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1元,因此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2305,最高为3841;养老保险月缴费额最低为461元,最高为768.2元。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自由职业者执行1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384.1元(其中134.43元划入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可凭有效的失业证件执行6.5%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249.67元(无个人账户)。大病救助基金月缴费额:15元/月。
《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消除“二元结构”,即缴一样的钱,领一样的养老金。这是记者14日从市政府获悉的。
城乡居民保“四项原则”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在印发该办法时如是表述。
据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执行“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我市居民保的“四项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即“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据悉,居民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0元
根据规定,我市居民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居民保的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将作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研究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85元(即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85元)。居民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对低保户,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每人每月85元
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85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将作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领居民保养老金有3个条件
根据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和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且具有当地户籍,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从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未按年缴费,60周岁前应补足中断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参保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居民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同时按上个月全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给予丧葬补贴。保险缴费基数
『陆』 新余劳动社保局电话是多少
用你的身份证到社保局可查询到你社保的缴纳情况,也可以在新余市劳动保障网站的社保入口输入你的身份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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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之前在广东工作交了一年多社保,后回江西老家没上班未缴费,现在在新余上班又开始交,那中间断的怎么办
没上班期间也没有缴费,现在在新余交了多久了?你现在多大岁数,要根据自己的年龄算一下你离退休还有多长时间。在你回江西没有上班的这段时间,你要去你们当地社保局问一问,能不能以个人身份补交那几年的保险,如果允许你最好补了,然后把广东的一年多社保转回江西老家或者新余,当然要看你最后在哪一处退休,再一并转移合并。这件事情要抓紧时间去问,以灵活就业身份的人,到7月1号就不能补交了。主要是你回江西老家那段没交费的时间如果很长,比如说有好几年那就托你老家的人去当地的社保局问一下能不能补交。如果没上班那段时间不长,那你就可以从现在开始在新余交,从此不要间断,以免你到了退休年纪都没交够15年。
『捌』 新余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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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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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年按日加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0]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个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家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及其帮工。
(二)原已发布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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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迁移手续你可以申请转移社保或退保两种处理方式.
(一)转移手续是需要在转入地社保局申请开具<调出证明或函>,然后凭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本本材料在调出社保局申请即可.
医疗保险并不支持异地转移,且只能在购买地消费使用和享受报销待遇.也就是其它除种只能在本地使用.
在统筹区域内可以随便办理转移关系,而在非统筹区域,转移社保中,只能转移养老保险,且只能往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因此,如果说你的户口是当地,是可以办理转移的.
对于跨省市转移,其手续需要分别向两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且只能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能将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一起取走,做好心理准备.
公积金可以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后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退.
(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玖』 我是新余市的一名下岗工人,现已到了退休年龄,明天想去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但新余市社保局在哪里
新余市社保局在城北蜀绣西大道人力资源市场14楼,下面地图图片就是,你的表述不是很清楚,一般来说办理退休社保局是不对个人的,你说你是下岗职工,那你的工作关系现在在哪里?你应该找你工作关系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去办理,他们有专人负责代为办理退休手续。你只要把你的身份证和委托管理的协议带上,过去填写好退休申请表,然后等待代办人办好会联系你的。
『拾』 新余社保参保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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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是有条件的,如新工作地为非户籍地,就要求首次参保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0周岁才可以将外地的社保转入,否则就只能先建立零时账户,待再次跨地区就业或者回户籍地时,再将此地的社保转入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说在现工作地参保缴费后符合转入条件,就可以向原工作地申请提供转移凭证(需本人办理或者代办人提供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原件、社保卡),然后再将该凭证交到现工作地(新余),后面的流程就由两地的社保部门沟通进行操作,而无需你本人去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