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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最后一次工资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21-02-03 14:10:19

『壹』 员工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个月,公司需要为其缴纳当月社保吗

员工离职,当月工作不足一个月,公司都需要为其缴纳当月社保。而且需要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对社保费用进行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不可以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的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员工在职以及未办理完离职手续期间,单位都应该按时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随便缓交或者停止缴纳该员工的社保。

员工离职当月上班不满1个月,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购买的社会保险;而对于当月社会保险购买成功以后,单位应该按照正常流程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办理完离职手续以后,员工在结算工资时候,当月社保应该按照社保规定分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进行缴纳。

(1)辞职最后一次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

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则。

其险种的设计、保费的缴纳、保险期限的长短、保险责任的大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

『贰』 离职最后一个月没做完,单位应该交社保吗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在离职当月,虽然没有上满一个月,单位还是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参加各项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各项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与劳动者就是否缴费、缴费比例及缴费金额等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其法定缴费义务。

2、《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应发放相应的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给员工发放工资,如果没有约定工资,则按照劳动者之前的基本工资进行发放。离职当月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折算。

如果劳动者属于销售岗位,需按照公司约定的销售提成管理办法进行结算薪资。

(2)辞职最后一次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员工辞职后的社保是可以办理转移、转出和退保的。

员工辞职后找到新单位工作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由新单位续保,续保费用也是由新单位承担。

如果新单位在异地,需要根据异地的社保中心确认或者根据异地不同的政策进行办理。

如果辞职后没有马上找到新的单位,社保不会清零,可以转由自己个人续保,从单位的账户转移到个人账户。

『叁』 辞职时最后一个月未上全.公司是否应该缴纳员工最后一个月社保呢

只要员工在当月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用。员工在离职当月,虽然没有上满一个月,单位还是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肆』 参加社会保险的,如果辞职,最后一个月的保险是不是由自己交啊

【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是缴费基数的9%左右。】
二、你9月28号辞职,公司的续费比例一般是缴费基数的20%左右(视地区而定)一、社保费个人所缴部分,公司可以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伍』 员工离职最后一个月公司是否需要给员工交保险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辞职最后一次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陆』 离职后的最后一个月全额支付社保的钱吗

是否由劳动者支付社保费用这要依据离职时间与社保停保时间确定,因为各地的社保局每月都有异动处理时间,一般在每月18号前。
如果停保时间在离职后一个月,则该月社保费由劳动者全额支付,如果停保时间与离职时间一致,而离职时当月工资已发,社保已缴则无需劳动者支付。

一、若是工资已经结算,单位找员工要,员工肯定不愿意支付,单位也没什么办法,不可能为了一个月的社保通过法院起诉追回。
二、若是工资还没有结算,单位可以扣除公司所交部分。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柒』 辞职后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中还会扣社保吗

会代扣来到你社会在本企业的源中止日期,如果没有中止交费则须代扣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保是公司提法定义务与责任,用人建立了社保关系则要按规定交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否则会造成断交费问题,与劳动者是不利的。
同时,社保缴费都是公司缴费(大部分)+个人缴费(小部分)来构成,从情理法理上最后一个月工资都应扣个人应缴费部分。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公司应出具解除合同证明给你,写明你的社保缴纳基本情况,截至月份等。

『捌』 辞职当月社保怎么办怎么处理

当月离职,号以前完成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只需承担当月社保费用。

当月离职,次月1-20号办理减员申报,公司与员工需承当当月及次月社保费用,社保局可返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即公司需承担次月生育、工伤、医疗,员工需承担次月医疗。
员工当月1-1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上月工资与当月工资一同制作,两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一同代扣。

员工当月11-20日离职,社保停缴到当月,社保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
员工当月20-30日离职,社保当月无法申报停止,次月1-20日办理停止到离职月份,当月社保费用、次月医疗保险费用、补缴社平差在当月工资扣除。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是一种为 丧失劳动能力 、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如果断缴养老保险,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社保部门将会保留,待以后缴费时,将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断缴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将中断,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连续计算。要从重新缴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同时从未按时缴费当月起,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及时进行补缴后,可以连续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住院费用不予支持。

『玖』 辞职后个人续交社保应该怎么办

1、可以只办理养老保险的续交,这个只要去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问一下工作人员就可以了,会告诉需要什么材料,然后自己带材料去办理一下就可以了!

2、个人缴纳的社保基数当然可以调成南昌市的最低基数。

3、个人档案跟继续交社保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去续交社保只要带好劳动手册,职工保险手册,还有转移单等资料就可以的,跟档案没有直接的关系吧!

4、可以的,但是需要单位的人事帮一下,具体的可以问一下你们单位的人事,会告诉具体怎么做的。

因为在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的时候需要提供下面的材料: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就业登记证》也就是劳动手册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9)辞职最后一次工资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异地社保续保:辞职后,如果离开原来的地方,去了外地工作,那么就得将社保转移至外地,这样企业才能继续代缴社保。

想要转移社保至外地,只需到原交费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开一张社保“缴纳凭证”,并带到新地方的新单位就可以了,其余的代理社保之事由单位全权办理。

因为只需把社保转移到本地的新单位,所以这时将社保号告诉新单位就行了,不用再去社保局办理其它业务,单位就可以根据社保号办理社保续保手续。

但如果不知道自己的社保号,又不想到原公司问,只需凭身份证到社保部门查询即可。

『拾』 辞职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应该给我交社保吗

员工离职最后一个月公司需要给员工交保险。

依据《中华人回民共和国劳动合答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果离职最后一个月公司不给缴纳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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