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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保最低工资

发布时间:2021-02-16 09:24:24

① 缴纳社保最低工资标准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明确从专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属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这一变化产生的影响:
1.小公司虚列员工工资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工资支出、个税申报、社保费缴纳将无空可钻。
2.公司必须要给员工上缴社保,使现在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和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的公司负担增加。
3.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保负担增加,相应个人缴纳部分增加,在工资不变情况下,个人每月到手工资减少。在当前房供、教育、医疗负担较重情况下,进一步降低个人日常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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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2019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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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个人应缴部分是算在个人工资里面的,注意其“个人应缴”的含义
如果说缴纳社保之前的工资高于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就不违反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中金额的规定;但如果说扣缴之前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有问题的

③ 2018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18年起辽宁省将执行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这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均较前次标准上调100元,一档为1620元,二档为1420元,三档为1300元,四档为1120元。

辽宁省近日也宣布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3)辽宁省社保最低工资扩展阅读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各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1、【沈阳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

(二)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

2、【大连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30元调整为15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15元调整为16元。

(二)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由14元调整为15元。

3、【鞍山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④ 辽宁社保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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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医保是国家规定必须缴纳的,劳动者在扣除了个人缴纳的部分后,其收入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⑤ 2019年社保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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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咨询方式得不到答案。社保缴费是以当地当年社保缴费基数换算的,以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的缴费数额。不知你所在地区,不知你缴费档次,谁也回答不了。

⑥ 2016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多少

沈阳日报12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执行第九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将带来连锁反应,公益性岗位、大学生见习工资、多项社保待遇等也都随之上调,一些低收入群体工资也会“水涨船高”。

本次调整为辽宁的第九次上调,调整幅度较大,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幅度达17.7%。若依照往年情况,沈阳市城区有可能执行一档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00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或将执行二档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据了解,继上次2013年7月1日调整后,辽宁至今已两年多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本次上调除提高幅度较大外,分档也有所变化。上次分为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00元,二类地区1050元,三类地区900元。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之间差250元,二类和三类之间差15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30元

二档标准为1320元

三档标准为1200元

四档标准为102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5元

二档标准为13元

三档标准为10.8元

四档标准为9.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⑦ 中国辽宁省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一、从2006年1月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统一按国务院国发[2005]38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二、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本办法实行5年过渡期,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辽劳社发[2002]105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61元以下的部分据实发给,超过61元以上的部分,实行分年度按不同比例计算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即: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1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30%;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50%;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70%;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再发给90%。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设定最低保证数标准。 四、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计发办法后,新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构成不再保留原办法中调剂金和生活物价补贴两个项目,在2010年底之前,分年度发给定额补贴。定额补贴的计发基数按照2005年底前执行的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确定。即:2006年发给调剂金与统筹项目内人均生活物价补贴额之和(下同)的90%,2007年发给70%,2008年发给50%,2009年发给30%,2010年发给10%。 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发给定额补贴。 五、职工退职时年龄不足40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计发月数表中40岁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职工退休(职)时,年龄介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中两个年龄之间的,按上一个年龄所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六、2005年底前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仍按原规定的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后的个人历年年缴费指数,按本人自然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年份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省内跨统筹管理范围流动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转移个人历年年实际缴费指数。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缴费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下调缴费基数。一般是:2006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于80%,2009年不低于90%,2010年为100%。 八、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各年的缴费基数的核定,可根据本人的缴费能力选择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九、农垦企业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按本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进行对比确定待遇差。发给待遇差的比例及过渡期仍按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⑧ 辽宁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发版[201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权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 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沈阳属于一类地区

⑨ 请问辽宁省及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谢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回发[201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 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沈阳属于一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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