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把老家的社保卡取消在青岛就能换新社保卡了吗
您可以先去您老家的社保局查询
如查询不到
可以到最近的社保局查询
一步一步的查询情况
也可以打青岛的社保局电话12333
查询您的社保卡状态
如果能挂失补办
就挂失补办一张比较方便
办理完成后
在最近的社保局激活合并信息
青岛市社保局电话:12333
B. 青岛失业人员社保卡更换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目前各地都在更换原旧的磁条社保卡,各地都有规定更换旧磁条社保卡的时间,过了规定更换的时间,仍未更换的,旧的磁条社保卡就不能使用了,还是需要自己去申请办理的,请留意参保地规定的更换时间,及早更换。青岛市最新预估时间为2017年。
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功能应用:(1)身份凭证。作为持卡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2)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保卡的查询服务设施,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业务应用信息。(3)医疗费用结算。持卡人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办理就医购药和住院确认、费用结算等相关社会保障业务。(4)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5)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6)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个人自费部分)。青岛市社会保障卡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暂不支持贷记功能。扩展应用功能:我市社会保障卡为32K芯片卡,预留了扩展空间,可以搭载民政、卫生、公积金等社会管理事务应用,逐步扩展到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事务领域。
C. 青岛老社保卡怎么换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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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卡换新卡这个跟重新制卡是一样的,您可以上中国社保论坛上看下流程,或是拨打12333咨询您当地的社保局。
希望采纳,可以帮到您,如有需要,可以追问。
D. 你好,我的社保退休工资卡能不能换成别的银行卡
不能换成别的银行卡,社保退休工资卡,里面有两个软件,一是你的工资卡,二是你的医保卡,这是国家专门为咱退休员工,设置的一个卡。
E. 青岛市社保卡怎么更换带银行照片的
根据青岛市社保卡领取相关规定,在职人员的,由参保单位统一领取后回发放给参保人员
1:新办的带答相片的银行卡,也叫市民卡,集养老、医疗等社保功能和银行卡功能于一身,有一个医疗卡和银行卡两个账号,且预留很多功能设置,今后还会增加很多功能,如公交卡功能,医院挂号功能等,只要您拍好相片,带相片回执,到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因还要通过社保中心,因此时间会久一点,应该在1个月以后才能拿到卡,
2;如您以前有老的医保卡,还需到原发卡银行注销,才能申请办理新卡。也有单位统一帮忙办的,也有社保中心组织工作人员下到基层或企业办的,也有银行直接到企业或社区去免费拍照给办卡的。我看您如果没有这些活动就自己去办一下也行。
F. 青岛市怎么更换新一代社保
社会保障卡办复理更新方法制和步骤:
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
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G. 青岛如何换新的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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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保卡可以前往合同银行补办,有多个地址可以补办,这里列举5个,更多地址登录查询。
H. 在青岛退休的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保卡怎么换新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版部的暂行权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